港交所建議上市公司獨董最多任6間上市公司董事 予3年過渡期
港交所(0388)公布,有關《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檢討的諮詢文件,建議多項提升董事會效能,以及加強股息政策的披露,諮詢期至8月16日,視乎諮詢的回應意見,修訂後的《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的《上市規則》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文件建議委任首席獨立非執行董事、強制進行董事培訓,其中初任董事須於獲委任後18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的培訓、要求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評核董事會表現,並披露董事會技能、提名委員會每年對各董事付出的時間和作出的貢獻進行全面評估、逐步淘汰超額任職獨董,對超額任職設硬性上限,即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得同時出任多於6家上市發行人董事,但設有3年過渡期、逐步淘汰連任多年的獨董,以提升董事會獨立性;進一步促進董事會和全體員工多元化,包括要求提名委員會由不同性別的董事組成,以及加強對發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會股息決定的披露,以提升資本管理。
獨董超額任期建議予3年過渡期
港交所指,就有關連任多年的獨董和超額任職的建議而言,明白受影響的發行人可能需要多些時間任命合適的董事,以及調整董事會的組成,故建議採取逐步淘汰全屬單一性別的董事會時所採用的方法,提供3年過渡期。即是相關《上市規則》規定將從2028年1月1日起適用,發行人最遲須於2027年12月31日後舉行的第一次股東周年大會完結之前遵守有關規定,而建議修訂同時適用於《主板上市規則》及《GEM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