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達根等涉虧空 證監尋求取消其擔任董事資格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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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在原訟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遠東控股(0036)前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邱達根、前非執行董事邱達偉及前公司秘書及財務總監呂鴻光,作出取消資格令,取消擔任任何公司董事的資格。

涉2007年將公司6100萬轉邱德根戶口 用來抽IPO

證監表示,今次行動源於2007年的一項調查,表示遠東在2007年曾經將6,100萬元由公司銀行戶口轉至時任主席、邱達根及邱達偉父親邱德根的個人銀行帳戶,據稱是用作代表遠東認購首次公開招股(IPO)的股份。

沒事先取得批准 亦無備存文件紀錄 違受信責任

證監會指邱達根未就上述轉帳取得遠東董事會事先批准,亦未確保上述轉帳與認購IPO股份事宜,以及遠東與董事之間的IPO股份損益與分配安排訂立協議和備存文件紀錄,因而違反對該公司的受信責任。

而邱達根未有確保上述轉帳之中未動用的約5,920萬元款項及時退還予遠東。

證監會入稟,控告遠東控股前董事總經理兼行政總裁邱達根等3人,涉嫌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資料圖片)

後來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 但非資金實際用途

證監亦表示,邱達根促使遠東在公司的2007年年報之中,將該筆6,100萬元款項披露為「應收董事款項」,而該等資金的實際用途是認購IPO的股份,而非向董事會主席提供貸款。

證監會又指,呂鴻光在批准轉帳時未有小心審慎行事,與邱達根均未有根據《上市規則》披露上述轉帳。

2008年後補2006年會議紀錄 委任投資經理非事實

而邱達根、邱達偉及呂鴻光事後於2008年4月才就2006年12月29日董事會補製紀錄,令人看起來董事會已經就2007年1月1日起委任董事會主席的私人助理,擔任遠東的「高級投資經理」,以處理該投資項目,但事實上該委任並非真實。

證監會指控邱達根、邱達偉及呂鴻光在擔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曾以涉及作出虧空、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經營或處理遠東的業務或事務,以致遠東的股東未獲得他們可合理期望獲得的所有資料,不公平地損害股東。

禁直接及間接參與任何法團 最多為期15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庭認為某人需要為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失當行為負責的話,可以頒下取消資格令,取消該人擔任任何法團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最長為期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