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金融未核實長城紅股交收便沽貨 變無抵押沽空 遭罰80萬元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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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日後獲發紅股後,若希望在市場上再出售股份時便要小心,小心紅股是否已完成所有交收手續,否則便有機會觸犯法規。證監會發出新聞稿,譴責華泰證券(6886,HTSC)及罰款80萬元,原因正是華泰在沽出長城汽車(2333)股份時,原來並無將未交股份與先前持有股份區分,結果沽出的股份中,是包括未完成交收的紅股。

長城於2015年8月28日宣布發行紅股,發行量為已發行股本的兩倍,而發行紅股須要達成個別條件方可以作實,並預期紅股交收日期為2015年10月13日。

並無將原有持股與紅股區分

證監會經調查後發現,長城在當年9月30日起開始除權買賣時,華泰的自營交易櫃枱在公司交易系統內以人手入帳。華泰因先持有18萬股長城,而有權獲配發36萬股紅股,而這項入帳導致華泰金融的交易,將合共54萬股長城股份顯為單一倉盤,並無將先前持有的18萬股股份,與尚未交收的36萬股紅股區分出來。

同年10月6日華泰金融一名自營交易員在並無進行查核或核實情況下,便假設紅股發行已成為無條件,並發出一項出售50萬股長城股份的指令,導致華泰金融無貨沽空了32萬股長城。

證監指華泰金融無小心謹慎行事

證監會認為華泰金融在買賣紅股時並無以適當技能、小心謹慎及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亦無勤勉盡責地監督職員及實施充足和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有關沽空的規定。

證監會指出,對華泰金融作出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華泰並非蓄意沽空,同時亦自行向證監會報告違反監管規定一事,亦無證據顯示華泰在出售紅股時並不真誠地行事。華泰金融與證監會合作解決,由證監會提出關注事項,事件中並無遭受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