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譴責年年卡 稱招股書內容有誤導成份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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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手機電話費加值服務商年年卡(3773),遭香港交易所(0388)上市委員會譴責,指違反上市規則第2.13(2)及11.07條,未能在該公司於2015年12月24日就首次公開招股刊發的招股章程中,作出準確完備的披露。

上市委員會指出,年年卡的招股書在各重要方面均非準確完備,且含有誤導成分,因此未能使投資者對該公司的財務,及經營狀況以及其他事宜作出有根據的評估。

招股章程無準確完備披露

兩條規則指明上市刊發的文件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所有由新申請人刊發的上市文件,必須載列可讓投資者在掌握有關資料的情況下評估發行人的業務、資產及負債、財政狀況、前景及盈虧所必需的資料。

年年卡在招股書內指出,「截至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9月30日起直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財務或經營狀況或前景並無重大不利變動;且自2015年9月30日起直至招股章程日期概無發生任何可嚴重影響本招股章程...會計師報告所載資料的行業、市場或監管發展或其他事件。」

年年卡遭上市委員譴責,指招股書內容有誤導成份。(年年卡網頁擷圖)

上市兩個月即發盈警

不過,該公司於2016年1月7日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後,於2016年2月29日(上市後不足兩個月)就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全年業績刊發盈警,指盈利出現按年下跌。

上市委員會亦譴責公司執行董事黃俊謀及楊華,以及公司前執行董事羅明星違反《上市規則》第3.08 (f)條,及三人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形式,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未能在履行董事職務時以須有及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另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的條文及未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 《上市規則》第 2.13(2)及 11.0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