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施加保證金 助降風險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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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建議對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施加的保證金規定,發表諮詢總結。

證監會經作出修訂後及釐清後,將會採納有關建議。持牌機構如以訂約方身份與某認可機構﹑另一持牌機構或其他指定機構,進行非中央結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當雙方之間未完結非中央結算外衍生工具名義數額超過指明門檻,該持牌機構便須與對手方交換保證金。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對相關交易施加保證金規定,將有助減低在本港市場內的系統性風險,又指出當局會繼續與本地及國際機關緊密合作,以調整及更新香港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

為落實有關修改而對《操守規則》作出的修訂在適當時候刊憲。開倉保證金將於2020年9月1日起分階段落實,而變動保證金規定亦會在當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