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微信支付寶是錢包 數字人幣是錢包內容 不存競爭關係

撰文: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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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內媒消息,於10月25日舉行第二屆外灘金融峰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就數字人民幣進行了全面回應和解讀。

穆長春給出了目前最新的權威定義,指出數字人民幣是由人行發行的數字形式之法定貨幣。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並向公眾兑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鬆耦合( 電腦科學)功能,與紙鈔和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徵和法償性,支持可控匿名。

短期內,現金貨幣不會被數字貨幣取代。 (路透社)

從定義來看,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M0(流通中的現金)和公共產品的定位,穆長春解釋道,數字人民幣不計付利息,同時具有非盈利性,主要追求的是社會效率和福利的最大化,所以人行建立的是免費的數字人民幣價值轉移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且不向發行層收取流通費用,商業銀行也不向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和兌回服務費。穆長春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也不靠行政強制來實現,而是應該以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在可預見的將來,數字人民幣和紙鈔將長期並存。

業內一直有疑惑,提出數字人民幣有沒有可能替換掉第三方支付的服務?是否會對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支付巨頭造成衝擊?對此,穆長春首次給出了回應。

穆長春指出,微信、支付寶和數字人民幣並不在同一個維度上。微信、支付寶是金融基礎設施,是錢包;而數字人民幣是支付工具,是錢包的內容。在電子支付場景下,微信和支付寶的錢包裏裝的是商業銀行存款貨幣,而數字人民幣發行後,消費者仍然可以用微信、支付寶進行支付,只不過錢包裏增加了央行數字人民幣。

不過,因為支付機構不得經營和變相經營貨幣的兌換和現金存取等業務,不具備為M0定位的數字人民幣提供兌換服務的制度基礎。因此,按照現行法律制度要求,只能由商業銀行向大眾提供兌換數字人民幣的服務。穆長春進一步稱,因為微信支付、支付寶各自的商業銀行也屬於運營機構,因此同樣和數字人民幣並不存在競爭關係。穆長春又補充,儘管不可兌換,但流通的服務仍舊可以由支付機構和其他商業銀行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