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幣|許正宇﹕若透過非監管渠道買幣 須自行承擔風險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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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穩定幣條例已於8月1日生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出,目前只有五類「認可提供者」能提供指明穩定幣,又指出處擬資產場外交易機構目前不屬於條下的「認可提供者」,因此不能向零售或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
許正宇指出,根據條例第9條,目前只有「認許提供者」可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現時條例指明五類「認許提供者」,分別為(一)持牌的穩定幣發行人、(二)由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三)持有儲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四)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及(五)認可機構。「認許提供者」可以向零售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由受金管局監管的持牌發行人發行的穩定幣(受監管的穩定幣);至於非受監管的穩定幣,只可向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
他指出條例實施初期,金管局會通過加強宣傳,加深業界對條例的認識,促使業界遵守條例的相關要求。同時,金管局會監察市面上涉及穩定幣交易的情況,如果發現有涉嫌違反條例的行為,會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考慮進一步跟進行動。
金管局持續進行公眾教育
他亦表示根據條例規定,目前只有「認許提供者」可要約提供指明穩定幣,又指出目前金管局尚未向任何穩定幣發行人發出牌照。公眾向條例指明的「認許提供者」購買受監管穩定幣,才會受到條例的保障。若透過非受監管的渠道購買穩定幣,或購買任何非受監管的穩定幣,須自行承擔風險。
他表示金管局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社交媒體平台,持續進行公眾教育,以加深公眾對條例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