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譴責合景泰富及6名董事 未有就兩項交易於期限內發通函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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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譴責合景泰富(1813)﹑包括執行董事兼主席孔健岷等6名董事,以及前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陳健威,及進一步指令相關董事及陳健威各人在90天內完成 18小時有關監管和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i)董事職責;(ii)《企業管治守則》;及(iii)《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的規定,三項內容各佔最少3小時。

港交所指出,合景泰富於2023年8月,取得股東書面批准後完成兩項主要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該公司須於公布有關交易後 15 個營業日內向股東發送資料通函(並非作投票表決用途)。 該公司向聯交所遞交了兩項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 14.41(a)條的申請(延長期限)。該等申請獲批,該公司發送通函的期限獲延長至2023年12月8日。但該公司未有於新期限內發送通函,並申請第三次延期,結果遭駁回。 聯交所於2024年內已多次提醒,但該公司依然未有發送通函。新期限屆滿後,聯交所四度作出書面查詢,但該公司未有於規定的期限內回覆。

稱董事未有跟進第三次延期申請結果

港交所又指出,從調查得悉,相關董事將促使該公司就該兩項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發送通函)的責任轉授予陳健威。但他們並未積極監察或查詢該公司編備及發送通函的進展,亦未有跟進第三次延期申請的結果,不知悉聯交所已駁回申請。該公司授權代表孔健岷及陳健威全部收悉聯交所的四輪書面查詢,卻未呈交董事會。因公務繁忙或不在辦公室,他們完全沒有或未有適時查看電郵,亦未有作出其他安排以確保該公司與聯交所維持有效溝通。 陳健威知悉聯交所駁回第三次延期申請,卻未有告知董事會。他亦未有向董事會匯報有關發送通函的最新情況以及聯交所的查詢。陳健威在未有告知或諮詢董事會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該公司財務資源及人手僅用於業務營運,而沒有分配所需資源及人手按《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備通函。

該公司被裁定缺乏適當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以致未能監察其就該兩項主要交易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確保重大事宜能適時上報董事會,包括聯交所的來函及查詢。

延誤16個月才發通函

港交所指出,合景泰富最終於2025年4月24日發送有關通函,延誤了16個月之久,承認其就有關通函違反了《上市規則》的規定。 所有相關人士均承認其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他們提出一系列補救措施,而根據該公司所述,有關措施都已經或即將實施。補救措施包括﹔孔健岷及陳健威辭任該公司授權代表(該公司於2025年7月25日宣布並即時生效)、實施及改善公司政策以加強董事會的監督及與監管機構的溝通、提供《上市規則》規定及合規事宜的僱員培訓、檢討內部監控以及為日後進行主要交易外聘法律顧問。 相關人士於聯交所擬作出紀律行動較早階段時便承認各自違反《上市規則》下的規定及/或責任,並同意接受載於本聲明的制裁及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