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懷疑唱高散貨個案涉新股招股日增 部份招股初期已部署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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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與港交所(0388)在今日的聯合聲明內指出,近期首次公開招股項目中,發現一些問題,當中顯示可能並無足夠投資者真正對項目感興趣,令人質疑有關股份是否有一個公開﹑有秩序及公平市場。

證監會指出,個別首次公開招股項目可能只是以真實方式,滿足首次上市規定,例如將股份以被托高招股價分配予受控承配人,以滿足《主板上市規則》中的5億元最低市值規定。其他可疑安排似乎為日後操縱有關股份市場,如唱高散貨計劃而作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指出,參與首次公開招股過程上市申請人及機構,在維持香港股票市場及廉潔穩健方面擔當重要角色。今日發布的聯合聲明,顯示雙方決心打擊新上市公司市場失當行為。若有預警跡象顯示沒有足夠的真正對首次公開招股項目感興趣,會亳不猶豫地採取行動。新訂盈利要求生效前,特別關注那些借助進取盈利預測來支持其預期估值的新上市申請。

證監及港交所加強預警機制

作為針對不正當行為而採取監管對策一部份,現時正加強審查出現預警跡象的有關問題申請。在有需要時,兩家監管機構將使用其監管權力,反對或拒絕某項申請。

證監會又指出,愈來愈多懷疑「唱高散貨」計劃與近年首次公開招股項目有關。唱高散貨計劃屬於操縱股票市場手法之一。騙徒利用不同方法將部份上市公司股價人為地推高,然後誘使投資者以高價買入由騙徒拋售的股票。有關計劃通常利用社交媒體平台進行。

證監會指出,有理由懷疑相關計劃早在首次招股過程初期已部署,目的要在稍後操縱股價。股價在上市初期急升後,往往會大幅跌穿招股價,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證監會指出,縱使有關計劃較常涉及低市值公司的首次公開招股,但聲明內闡述的監管方針所針對為涉及首次公開招股的失當行為,不管相關公司規模如何。

證監可按上市規定反對上市申請

證監會又指出,若在股份配售安排及價格探索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未能圓滿解決,或《上市規則》下的基本上市條件未獲符合,聯交所可以行使酌情權拒絕某項上市申請。證監會則可以根據《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6(2)條賦權,可以在其覺得出現以下情況,反對某項上市申請,包括該項申請不符合《上市規則》規定,讓該等證券上市不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

證監會與港交所會繼續緊密合作及交換資料,以確保能採取適當監管對策來處理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