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赴海外上市 須向央行報告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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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傳內地收緊中概股上市要求,包括需透過離岸實體公司赴海外上市,均需向中證監尋求批准。人民銀行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增發股票,以及通過協議控制架構等方式,在海外上市,均需事前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報告。

公告又指出在多種情況下,相關機構需向當局提交報告,包括提供支付創新產品或服務﹑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跨境支付業務月﹑與其他機構開重大業務等。

另外支付機構發生風險事或突然情況亦需即時報告,當中分為一類及二類事件,其中前者發生客戶個人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單次涉及客戶信息數據超過5,000條或涉及客戶數量逾500個。

至於後者則為單次涉及客戶信息數據不超過5,000條,涉及客戶數目不逾50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