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檢討報告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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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表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檢討報告,2021年檢討涵蓋在2019年及2020年規管上市事宜方面的工作,並重點檢討包括對非紀律上市事宜的覆核聆訊的處理方法;對新上市發行人有關如何使用其上市所得款項作出的披露進行的監察工作;及根據經修訂的反收購行動規則對反收購行動交易的處理方法。

港交所對非紀律上市事宜的覆核聆訊的處理方法方面,證監會建議,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委員會檢視其政策及程序,以納入更多指引,讓各成員能夠以更貫徹一致的方式,就有關要求作出評估及決定,並建議港交所考慮是否應將上市覆核委員會及上市委員會的利益衝突查核程序統一,及改善上市覆核委員會成員的利益衝突查核程序。

為進一步加強流程,證監會建議,上市科應該審閱覆核申請人在覆核聆訊前不久提交予覆核委員會的新資料,並在適當情況下考慮要求將聆訊延期,讓其有足夠的時間作出答辯陳述,以供覆核委員會考慮。

上市覆核委員會在推翻上市委員會的除牌決定時,證監會建議,應給予明確指示,即復牌或發行人須在規定的日期或之前符合復牌條件並復牌。

為提升透明度及協助市場了解兩個決策機關意見分歧背後的理據,證監會建議,當上市覆核委員會推翻上市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時,上市覆核委員會的決定應針對先前的決定作出回應,並以充分具體的方式解釋推翻先前的決定的理由。

證監會又建議,交易所檢討其與審閱發行人就上市所得款項用途所作出的披露和相關合規情況有關的政策及程序,從而加強交易所對從公告表面上看來,並不明顯但具有值得注意的預警跡象的失當行為的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