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譴責新昌集團 並批評6名公司前董事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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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譴責已於2019年除牌的新昌集團(前上市編號0404),以及對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周煒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及作出譴責。

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是指港交所認為,若周煒仍留任新昌董事會的董事及新昌仍繼續上市,其留任會損害投資者權益。

港文所亦批評公司6名前董事,包括前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蔡健鴻﹑前執行董事鄔碩晉﹑前非執行董事及非執行主席林卓延﹑前非執行董事陳磊﹑前非執行董事閻傑﹑前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崔光球。港交所指令相關董事接受培訓。

港交所指出,該公司於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向兩家與周煒有關的公司訂立協議,並向該等公司支付合共3.765億元人民幣。原協議其後終止,已付的金額因此被視為貸款。截至該公司最後刊發年報的日期,有關貸款仍未償清。上述交易(均經周煒批准)為須予披露的關連交易,但該公司並未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周煒並未採取任何行動處理其利益衝突。

該公司在財務匯報、有關須予公布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合規事宜、批准交易以及避免利益衝突等方面均沒有相關內部監控措施。其他董事亦未有履行其職責以確保該公司有足夠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去遵守《上市規則》及保障該公司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