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支持具資格境內上市發行GDR 集資發展符國家產業政策主業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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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透過在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

中證監新聞稿顯示,申請程序方面,境內上市公司境外首次發行全球在託憑證,應當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月向中證監備案。

此外境內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再次發行GDR,新增基礎股份發行註冊程序與首次發行相同。境外發行完成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當局備案。當局亦會對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禁止情形﹑發行與承銷﹑發行比例﹑發行間隔及募集資金使用等作規定。

實施安排方面,於3月31日前境內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發行申請,但未獲中證監核准,應履行基礎股份發行註冊及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程序,可合理安排提交註冊申請及備案材料的時點。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P相關議案已獲股東審議通過者,毋須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