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陽未有及時公布出售同珍工業大廈一籃子物業 稱屬無心之失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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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陽(0878)指出於8月15日與救世軍大將訂立買賣協議,公司向對方出售位於新界葵涌涌昌榮路9–11號同珍工業大廈第一期(A座)地下A貨倉;一樓A、B1、B2和C室;二樓A、B1、B2和C室;三樓B1和B2室;以及地下16號停車位,作價為1.22億元。

公司指出由於出售事項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其中一項適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因此出售事項構成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並須遵守通知及公告規定。公司因無心之失,未有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及時披露出售事項。為避免日後發生同類事件,自此已採取補救行動。

公司表示對未有遵守上市規則深表遺憾,並謹此強調,是次違規事件乃無心之失,絕非意圖向公眾人士隱瞞有關出售事項之資料。

已實施多項補救措施

公司指出為避免日後發生同類事件,已實施及採取以下補救行動:(a)已特別告知並敦促負責處理及╱或可能處理不動產買賣(就根據上市規則計算相關百分比率而言可能高於5%)之負責人員,在評估是否可能觸發上市規則項下之公告規定時,及早諮詢財務部門及法律意見。(b)已制定程序,規定建議進行之任何有關買賣均須先經內部合規和法律顧問及本公司指定董事評估及批准。(c)將持續加強培訓本集團之負責人員,鞏固彼等對須予公佈交易之認識及理解,並增強彼等於早期發現潛在問題之意識及能力。(d)將會在整體上就合規事宜與內部合規和法律顧問加緊合作,並在其認為有必要和適當之情況下,在進行任何潛在須予公佈交易前諮詢其他專業顧問,及╱或可就擬進行交易之適當處理方法諮詢聯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