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實施競爭法3年僅3宗個案 港鐵無被告原來擁天然屏障

撰文:馬健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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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競爭法(競爭條例)已於2015年12月實施,時至今日,該條例實施了將近3年,惟未對市場帶來顛覆性影響。原因無他,根據資料顯示,政府過去3年收到逾3,000宗投訴,其中開始調查案件只有雙位數,真正落案控告只有3宗,主要涉及IT及建築公司,進行圍標或合謀定價的行為,且未有上市公司被控告。

市佔率大不代表一定違法

方圓企業服務反洗錢服務主管黃偉超於傳媒工作坊表示,政府3年前成立競爭事務委員會,成立首一、兩年主要是教育工作。由於委員會資源有限,而且調查到正式落案的過程複雜,所需時間不少,所以現時落案控告宗數偏少。但該委員會最近換了一個美國專家做行政總裁,預計未來工作會更主動,落案控告宗數會增加。

他提到,以現時計,IT及建築公司為最容易墜入法網的行業,而由兩大超市領導的超市零售業,以及4大公司領導的燃氣零售業亦是高危行業。但黃偉超強調,市場份額大的公司不代表犯上競爭條例,而是利用市場地位,進行合謀定價、瓜分市場、限制產量或圍標等行為,又或者進行掠奪性定價、捆綁銷售或干犯合併守則,才有可能干犯競爭條例。

黃偉超指,競爭法亦要保障社會的經濟效益,既然「沒有理由建第二條鐵路同港鐵競爭」,所以港鐵為受豁免範圍。(馬健彰攝)

「沒有理由建第二條鐵路同港鐵競爭」

另外,常被外界批評壟斷的港鐵(0066),原來在香港法例列名港鐵為受豁免範圍。黃偉超解釋,競爭法的出現,要保障社會的經濟效益,有時難免要設立額免範圍,亦即是「沒有理由建第二條鐵路同港鐵競爭」。

行政總裁魏偉峰指,香港法例訂明,競爭條例的最高罰款是公司每年營業額一成,且不設金額上限,最多連續3年罰款。他舉例,一間子公司如犯上競爭條例,最高罰款則是母公司每年營業額一成,提醒公司如干犯競爭條例,影響可以非常大。如外國案例,每次罰款可達10億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