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想曲】男囚犯把長髮可以有幾大殺傷力?
撰文:盧君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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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月,高等法院裁定懲教署只要求男囚犯剪髮是性別歧視,及違反基本法,下令作出補救措施。懲教署上訴,指男囚犯的長髮可用作武器或收藏武器,更可能成為自殺工具。
現時香港法例中,沒有明確規定囚犯在入獄時必需剪短頭髮,惟在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34條指出「每名囚犯均須服從就洗滌、洗澡、剃鬚及剪髮事宜而不時訂明的指示」;而懲教署內部工作守則「囚犯的頭髮」指,為保健康及清潔,所有男囚犯的頭髮須盡量剪短;女囚犯方面,除非醫生建議或經囚犯申請,否則不可把女囚犯的頭髮剪至比入獄時短。
外國方面,不同國家,對男囚犯髮型有不同的指引、要求,例如美國佛羅里達州,就要求男囚犯髮長應維持在「短-中」長度、不得覆蓋耳朵及囚衣衣領(FAC 33-602.101(4));英國的監獄守則(Prison Rules, 2007)指出,除非有醫生指囚犯髮長危害其健康,否則未得囚犯同意,不得剪去其頭髮。部份國家如新加坡,雖然下令男囚犯需剪短髮,囚犯卻可以因為宗教信仰理由申請豁免。
懲教署表示,因為外國曾經有囚犯將刀片或毒品藏於長髮內、或是用不同髮型作為獄中黨派之記認,釀成暴力衝突的案例,故仍然堅持現今「剪短頭髮」之規定。
但是囚犯在入獄時必需交出所有個人物品、經過徹底搜身;入獄後亦隨時會被懲教署職員檢查其監倉及衣物等。在如此嚴密的搜查、監管制度下,在頭髮中收藏武器是否可行?用頭髮來攻擊他人、作為自殺工具又是否合理?頭髮作為武器的例子,除了漫畫、電影人物,難以找到實質例子。除非懲教署提出新的論點與證據,或者要求女囚犯亦一視同仁剪短頭髮,否則恐怕難以訴服上訴庭,允許其繼續堅持執行「髮禁」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