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不滿遺產分配竟大鬧葬禮 拒將母親落葬長達7個月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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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男子因不滿遺產分配方案,竟大鬧葬禮,拒將母親落葬長達7個月。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據法院介紹,陳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夫妻倆為減輕子女負擔省吃儉用,並在女兒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園購買合葬墓地。墓穴證書的使用人登記的是夫妻倆的名字,認購人寫的是兒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證書由長女保管。2016年,陳阿姨老伴離世,落葬於合葬墓地,墓穴證書之後交由王林保管。陳阿姨又提前就財產進行分配,寫下遺囑並完成公證。

就在陳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儀式和遺體火化後,準備辦理落葬時,王林因不滿母親將房產留給女兒們,竟當場大鬧,要求三姐妹書面承諾放棄遺產繼承,被拒後更拒絕落葬,令母親一直未能入土為安。骨灰在墓園寄放長達7個月,三姐妹無奈將王林和墓園起訴至法院。

三姐妹訴稱,母親作為墓穴的實際使用人,雖已去世,但應享受的權利不應被剝奪,王林和墓園的行為損害了母親依法享有對墓穴的使用權。三原告作為老人的親屬,有權請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園協助辦理陳阿姨骨灰安葬事宜。王林則辯稱,下葬時間他另有安排,只是其中兩個姐姐太強勢,父母的遺產分配未能協商一致,才未辦理下葬手續,強調自己也是一氣之下不同意將母親落葬。至於墓園辯稱,按照規定,落葬手續須由認購人辦理,但王林一直拒絕辦理相關手續,故墓園無法安排安葬事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網上圖片)

法院認為,鑑於陳阿姨客觀上無法為自己主張權利,基於公序良俗,三原告作為女兒在其亡故後有權代為行使該權利,故該墓園有義務協助三原告辦理陳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續。案涉墓穴的認購人王林,作為陳阿姨的兒子,理應尊重死者入土為安的心願,斷不能以死者遺產分配存在爭議為由拒絕辦理落葬手續,此舉有悖於一般社會道德。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範圍內讓母親身後得到安詳之所,係為人子女的倫理底線,其有義務協助辦理陳阿姨的落葬手續。綜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園協助辦理陳阿姨落葬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指,王林作為人子,因父母遺產分配問題,拒絕為母親辦理下葬,並以此相挾,不僅侵害了其母親享有的墓地使用權,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入土為安係人倫之大事,相較遺產之糾葛,孰輕孰重,不言自明。而據相關法律規定,墓穴買者不得轉讓墓穴,墓穴使用人的姓名不得變更。墓穴作為一種特殊物品,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本案根據墓穴證書可明確得知陳阿姨是系爭墓穴的使用權人,故安排陳阿姨落葬是符合墓地購買合同的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