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特朗普下台的三個方法(下)
上文提到特朗普同時「兼任」美國總統和特朗普集團的擁有人,當中的利益衝突已違反了美國憲法中規定的“emoluments clause” (薪資條款),可成為被彈劾的理由。但由於國會受共和黨控制,暫時看不到他們罷免自己人的可能性。那麼民主黨方面是否就無計可施?
也不是的。如果控告的對象是特朗普的話,確實是有點難。但如果反過來想,把控告的對象改成特朗普集團的話,情況就很不同了。特朗普集團在紐約註冊,而紐約州又是民主黨的根據地,檢察長也是民主黨人。前文說過中國國企中國工商銀行正正是紐約特朗普大廈的最大商業租客,而特朗普的一言一行都會影響中美關係,兩者之間的利益衝突無從迴避,檢察長可以「懷疑特朗普集團利用特朗普的地位收受非法利益」而作出調查,發出所謂的“Quo Warranto”。通過在地方的法庭裁定特朗普集團違法,足以羅列特朗普本身非法收受外國利益的證據,屆時國會也就不得不有所行動了。
這條進路目前只流傳於法律學界和進步陣營,不過有之前各州政府在入境禁令勇於起訴聯邦政府並且勝訴的先例,說不定真的會有某個州的檢察長挺身而出。
相對來說,目前更多人談論用來把特朗普拉下台的方法,是一條從來都沒有動用過的法律條文:美國憲法第二十五修正案第四段。
回說當年總統甘迺迪遇刺身亡,美國政壇發現總統繼承的法例並不完善,於是提出了第二十五修正案,把當中各項細節都寫清楚,例如如果總統要接受全身麻醉的手術,可以簽字把權力交給副總統為代總統等。當時的國會議員也想到,萬一總統做手術之前來不及簽字又怎麼辦呢?面對核子冷戰,總不能一國無君,於是他們便加了第四段,規定如果副總統和半數內閣成員同意總統已無力履行總統職責的話,就算沒有總統自己同意,副總統也可成為代總統。
問題來了。條文並沒有說明何謂「無力履行總統職責」。理論上,任何時間只要副總統和半數內閣成員同意,聲稱總統已經「瘋掉」,便可借此條文發動「政變」。那麼如果總統反過來抗議說自己「沒有瘋掉」又怎麼辦呢?副總統和半數內閣成員可以再在四天內知會國會,要求國會仲裁。
今天的特朗普,在不少人眼中已經是瘋子,例如他會和外國使節大談自己在大選中贏了普選票,無視他其實輸了數百萬票的事實,十分失禮。當然,政客總會說謊,除非真的有精神科醫生看症,沒有人可以說特朗普真的已經瘋掉。不過如果有日特朗普的瘋狂言行危害到國家安全,到了副總統也無法忍受的地步,而他又有信心得到國會支持的話,理論上可通過第二十五修正案取而代之。
以上的可能性,聽起來或者有點天馬行空,但最少也反映了華盛頓各界對特朗普的不滿,和當前局勢是何等的前所未見,使得就連從來沒有動用過的陳舊法律條文也會拿出來討論。不過以特朗普愛面子的性格,如果有天他發現自己真的有可能會被彈劾或奪權,正常來說他大概會搶先一步自行辭職,為自己找個體面的下台階吧。然而在特朗普時代,也很難說怎樣才算是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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