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剝離西方政治濾鏡:黎智英判監20年的司法邏輯

撰文:李頴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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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頴彰律師專欄

隨着西九龍法院就黎智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案作出最終裁決並判處20年監禁,這宗被視為香港普通法歷史上最具標誌性的案件終於劃下句點。然而外界對於20年刑期的討論往往流於政治立場的宣洩,卻忽略了從嚴謹的法理邏輯與司法專業角度去審視相關判決的內在合理性,若剝離西方輿論的政治濾鏡,回歸《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與香港刑事司法體系的量刑原則,便會發現20年的刑期絕非情緒化的重判,而是法庭在綜合考量罪行性質、被告角色、犯罪持續性以及國際地緣政治風險後,經過精密司法計算所作出的必然結論。這不僅體現了司法機構對國家安全底線的堅守,更彰顯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法治體系具備獨立處理極端複雜國安案件的成熟能力。

量刑標準的規範

首先必須從法律文本的規範性出發,釐清《香港國安法》對於相關罪行的量刑架構。根據該法第29條規定,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且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在審理此案時面臨的首要法律問題便是如何界定被告行為的嚴重程度,證據確鑿地顯示黎智英並非一般的參與者,而是整個犯罪網絡的始作俑者與核心主腦。

黎智英利用其掌控的傳媒集團作為政治動員平台,有組織、有計劃且具規模地請求外國勢力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這種將傳媒公器私用轉化為危害國家主權武器的行為,在本質上已經遠超一般的言論自由或政治異見範疇,而是構成了對憲制秩序的實質性攻擊。因此法庭將其歸類為「罪行重大」級別,起刑點直接落在10年以上乃至終身監禁的區間,完全符合法律條文的預設邏輯。20年的量刑正是在此高嚴格級別基礎上的裁量,反映了罪行本身的極端惡劣性質。

犯罪意圖的持續

黎智英的犯罪意圖與持續性亦是法庭考量的關鍵加刑因素。在刑事司法實踐中,被告對法律的態度往往決定了刑罰的阻嚇力度。黎智英案的一個顯著特徵在於其犯案行為的頑固性,即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法律紅線已經清晰劃定的情況下,黎智英依然沒有停止其違法行為,反而透過更為隱蔽或迂迴的方式,繼續利用其中間人網絡與外國政治人物聯繫並推動制裁措施。

這種在明知故犯情況下的持續性對抗,顯示了被告缺乏對法治秩序的基本尊重以及毫無悔改之意。若法庭對此類公然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為予以輕判,不僅無法反映罪責的嚴重性,更會令法律的威懾力蕩然無存。因此20年監禁實則是對這種持續性犯罪意志的有力回應,體現了司法體系在維護法律尊嚴時的剛性原則。

國際法理的對標

再者,必須將此案置於國際法理的宏觀視野中進行比較審視,以駁斥所謂「刑期過重」的雙重標準論調。在任何主權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涉及勾結外部力量破壞本國政治體制或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從來都被視為觸犯底線的重罪。以美國的《叛國罪》或《間諜法》相關條款為例,又或是英國新修訂的國家安全法案,對於此類涉及外國勢力干預的行為,其懲處往往動輒涉及終身監禁甚至更嚴厲的刑罰。

西方國家在維護自身國家安全時向來採取「零容忍」態度,卻對香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指手畫腳,這顯然是有意忽略了國際維護國家安全的主流司法實踐。若將黎智英與外國政要頻繁密會及主動請求制裁的實質行動置於英美法律框架下,其面臨的法律後果恐怕只會更為嚴峻。因此香港法院判處20年監禁,實則是與國際通行的國安司法標準接軌,既無過度嚴苛之嫌,亦顯示了香港在維護國家主權問題上不低於西方標準的決心。

司法切割的精準

從社會防衛與預防性司法的角度來看,20年的刑期亦具有其不可或缺的社會意義。經歷了2019年的「黑暴」社會動盪,香港社會深徹體會到國家安全漏洞所帶來的災難性後果。司法機構在量刑時必須考量刑罰對潛在犯罪者的阻嚇作用以及對社會秩序的修復功能。黎智英作為具備巨大社會影響力與資源調動能力的人物,其行為對社會安寧構成的風險系數極高,若刑罰力度不足以匹配其造成的危害,將難以防止類似行為的死灰復燃。

法庭透過重判確立了一個清晰的司法導向,即任何試圖利用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無論其包裝在何種政治口號之下,都將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這不單是對被告個人的懲罰,更是為了防止歷史悲劇重演而構築的司法防線,是對廣大渴望安定的香港市民負責的表現。

法治成熟的範式

此外,學術界在討論此案時應當嚴謹區分「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安行為」的界線,這也是法庭在此次裁決中極力釐清的法理重點。部分觀點擔憂重判會產生寒蟬效應,然而這種論調混淆了概念的本質。法庭的定罪基礎並非源於被告持有的政治觀點或其媒體的批評報導,而是其策劃並實施了請求外國制裁的具體行動,以及利用刊物進行煽動的串謀行為。這屬於「行動」而非單純的「言論」,20年監禁所針對的是這種將政治主張轉化為破壞國家主權實質行動的犯罪。這恰恰是對法治邊界的清晰界定,保障了絕大多數守法市民在安全環境下行使權利的自由,而非限制了正常的社會討論。這種精準的司法切割,正是香港普通法精神在國安案件中的具體實踐。

黎智英案的裁決及相關量刑,實際上是對香港司法獨立最有力的註腳。在面對來自西方政界的強大政治壓力與輿論攻勢下,香港法院並未退縮,亦未受干擾,而是嚴格遵循證據法則與法律條文作出裁決。20年刑期是在綜合考量了罪行重大性、主腦角色、持續犯案意圖以及國際地緣政治背景下的國安風險後得出的審慎結論。黎智英案既未達到法例規定的最高刑罰終身監禁,顯示了法庭在量刑上的克制與精準,同時又保持了足夠的懲罰力度以彰顯法律的莊嚴。這是一個成熟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面對前所未有的國家安全挑戰時所作出的負責任回應。黎智英案的裁決及相關量刑向世界展示了香港法治在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問題上的剛性與決心,證明了在憲制秩序的保障下,香港的法律體系完全有能力通過自身的司法程序,獨立、公正且有力地處理最複雜的國家安全案件。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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