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將《國歌法》引入香港 本地立法須因地制宜

撰文:香港01
出版:更新:

消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把《國歌法》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此事惹起港人關注,擔心會否誤觸侮辱國歌的法網,又或國歌成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變成「洗腦」國教翻版。特首林鄭月娥在本周二(8月29日)回應,會按《國旗法》先例,相信會透過本地立法處理。因此,政府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按照香港客觀狀況,循本地立法制訂適用於本港的《國歌法》,減少公眾不必要疑慮。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監察法草案、國歌法草案等。(新華社)

人大審議《國歌法》 填補歷史遺漏

對於《國歌法》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問題,雖然有人質疑,這是要針對近年本港有球迷噓國歌、網民二次創作惡搞國歌的問題。但是,正如《01觀點》指出,新中國自建政以來,國歌的憲法地位問題一直懸而待決,直至2004年才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的說法寫進憲法,到今年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內地的《國歌法》,並擬將這條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這個程序實為補遺。

事實上,早在1997年8月20日,時任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便在臨時立法會中表示,如有需要會就國歌問題考慮本地立法。故此,將內地《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非單純針對近日香港的政治局勢,更多是歷史上的一個時間巧合。

《國歌法》本地立法 必須因地制宜

只是,在中港矛盾仍然尖銳的當下,將《國歌法》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難免引起一些港人擔憂會箝制香港所享有的自由。但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早有先例可循,就是香港在回歸後早已訂立的《國旗及國徽條例》,正是源自《基本法》附件三,及後透過本地立法,規範國旗、國徽在香港的使用,又定下侮辱國旗、國徽的情況及適用於香港法制的罰則。細看兩部法例,再思考《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問題,香港政府其實可以在一國兩制之下因地制宜,草擬適用於本港的法律。

一方面,將《國歌法》引入香港的其中一個爭議重點,在於會否成為「洗腦」國教翻版。內地的《國歌法》草案列出,國歌要列入中小學教材,又要成為中小學「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美國規定,播放國歌時,右手必須按在心臟位置。(資料圖片,Getty Images)

本港《國旗及國徽條例》 成立法參考藍本

但如果參考內地《國旗法》在港實施的經驗,該法雖規定內地的「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但香港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卻未見有關條文。時任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表示,政府會顧及內地和香港在制度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使全國性法律可以在香港實施順利,貫徹一個兩制精神。

因此,日後香港政府在提出《國歌法》的本地立法時,也需體察兩地差異,與教育界討論,是否有比立法硬性規定更理想的處理辦法,如有關國歌的教學建議,可以載於法例以外的教學指引,一如其他加深國家認識的活動般,方便學校以較靈活的方式處理。

另一方面,在罰則上,內地的《國歌法》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天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惟這種條文不可能照搬到香港,因為本港執法機關本來就沒有對嫌犯行政拘留的制度,而內地版《國歌法》所述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香港的法制而言也顯得空泛,因此日後香港版的《國歌法》,應該可參照《國旗及國徽條例》,訂明清晰的罰則。至於在如何判斷侮辱、貶損國歌的問題上,政府也可以參考《國旗及國徽條例》以至相關的案例,並要跟香港沿有保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的條例相符,以確保如文化創作等不會誤墮法網。

郭榮鏗質疑國歌法的執法會存有問題。(港台截圖)

正視公眾疑慮 免成政治炸彈

不過,進行本地立法時,政府很可能要面對來自泛民主派和部分建制派的不滿,因為一如過往不少事涉中港關係的法律議題,例如一地兩檢,往往會變成一種立場先行的爭辯,而非以法論法的討論。一些泛民主派或會認為,引入《國歌法》會收窄一國兩制的空間;部分建制派人士則揚言直接引入內地的《國歌法》,把貶損國歌的人士一律繩之於法。

但是,將《國歌法》引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最主要目的應是對國歌的憲法地位與法律保障的補遺,港府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營造社會理性討論的氛圍,對一些誇張失實的說法──無論是來自泛民或建制派的說法,都應該盡快澄清,否則當民疑不斷發酵、立法期間又醞釀成政治風暴時,只怕本港社會又會遭受不必要的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