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標準不明門檻高 網媒採訪未定案
去年2月新界東立法會補選、今年3月特首選舉投票,網媒員工皆被政府拒絕進場採訪,香港記者協會更加為此先後向申訴專員投訴及入稟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但隨着特區政府領導班子換屆後,林鄭月娥的「管治新作風」似乎也吹到了此一領域。
日前政府新聞處宣布容許合資格網媒收取新聞稿及進場採訪記者會,但申請機構須符合四項要求:提交三個月內定期報道原創新聞證明,每周最少五天更新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以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業界大致歡迎此項決定,但政府設置的各項規管措施卻遭質疑是要「落閘」篩選入場網媒,反映相關安排仍未能夠滿足公眾對新聞自由的期望。
網媒早能註冊 新制自打嘴巴
實際上,政府最初就是以《本地報刊註冊條例》為由禁止網媒採訪。前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於2014年表示,「幾乎任何人都可以設立媒體網站」、「社會上未有一致的定義或清晰的界定」,而且一眾網媒不在本地註冊印刷報刊之列,因此未獲界定為「報道新聞的傳媒」,所以拒絕開放網媒進場採訪。
然而,網媒本身是否「本地報刊」頗有商榷餘地。細閱法例內容,《本地報刊註冊條例》定義「本地報刊」為「在香港印刷或製作的報刊」,「報刊」則指「公眾可得到的任何報章或其他刊物」,但同時《釋義及通則條例》又視「任何東西……凡載有可見物象,或由於其形態、形狀或以任何形式,可以產生、重複產生、表達或傳遞語言文字或意念者」為「刊物」,網站內容似乎同樣符合此一解釋。
在《本地報刊註冊條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今日政府說網媒進場採訪條件之一為根據該條例註冊,實際等於否定當年曾德成的言論。不過,網媒結果能否順利註冊成為「本地報刊」,卻又存在相當疑問,因為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的《本地報刊註冊申請表》、《通訊社註冊申請表》,尚未根據有關安排作出更新,繼續要求填寫網媒不可能有的「承印人」資料。
兜底條款繁多 開放寬度成疑
這次開放網媒採訪安排另一值得注意之處,就是設置大量「兜底條款」。政府相關指引強調,網媒並不包括「沒有製作自家/原創內容或以複製其他傳媒機構報道為主的媒體」,以及「非政府或非牟利組織、智庫或關注團體的傳訊或鼓吹性刊物及網站」,但是「原創內容」、「鼓吹性」兩點皆欠缺客觀標準,等同給政府留下篩選接納採訪對象的空間。
除此之外,政府指引還指出網媒「若未能提供所需文件……有可能被拒絕申請或撤銷其登記用戶資格」,這些文件應該包括前述所謂三個月內定期網上報道新聞證明,可是《釋義及通則條例》又規定「文件」必須在物質(substance)上書寫、表達或描述,亦即不能夠是電腦檔案、網頁一類虛擬的非物質內容,相關要求對網媒顯然有苛求之嫌。
與政府繁複要求形成強烈對比的,是立法會秘書處的《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採訪指引及安排》。根據有關安排,網媒只要提供新聞機構、員工身份證明,就可以申請臨時通行證採訪立法會會議及活動。箇中程序要較政府規定簡單得多,且對網媒過去報道情況、職員架構不予過問。
林鄭月娥參選特首期間,曾與另外兩名候選人曾俊華、胡國興一同在記協座談會上簽署《新聞自由約章》,如今政府新聞處宣布有條件接納網媒採訪政府活動,表面上是兌現了當時的承諾。然而我們不應忘記更早一屆選舉之時,梁振英亦有在同一場合上簽署過同一文件,但他當選後卻未對保障新聞自由付出多少貢獻。現時開放網媒採訪僅為剛剛起步,具體落實情況是否令人滿意依然有待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