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美團掀同股不同權序幕 皆未有盈利 監管鬆緊應如何界定?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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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小米集團後,內地生活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美團點評或成為第二隻以同股不同權形式來港上市的新股。由於小米「自願」推遲申請發行中國預託證券(CDR),令市場關注新經濟行業的盈利能力,以及政府當局是否有足夠監管。為了達到市場多元化,政府容許未有盈利的公司上市不是問題,而投資新經濟行業的公司風險又相對較高,惟監管當局須謹慎審視公司的財政狀況,關鍵在於如何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小米原本計劃同時申請發行CDR和來港上市,但在上周暫緩了CDR申請,來港上市計劃不變,於昨日(25日)起招股,招股價介乎17至22元不等,以每手200股計,入場費上限為4,444元。小米首日招股的孖展認購額達74.72億元,超額認購最少兩倍,惟市場受中美貿易戰影響,投資者多持觀望態度,散戶反應也較冷淡。同日,騰訊有份投資的美團正式向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會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早前市場傳美團計劃集資60億美元(約468億港元),文件透露,美團去年虧損按年擴大逾兩倍至189.9億元人民幣,主要受優先股公允價值變動所拖累,調整後虧損按年收窄47%至28.52億元人民幣。

中、港、美體制不一 對新企監管不一

兩間新經濟行業下的內地公司先後以同股不同權方式,來港上市,成為市場焦點,但更令人關注的就是公司估值和盈利能力,加上小米更獲中證監84個反饋意見,引起市場對監管新經濟公司上市的討論。

詳見:【小米.CDR】中證監84問小米 「鐵人三項」逐點擊破

《金融時報》報道指,中證監審批CDR申請的程序「onerous」(繁複)和反饋意見「restrictive」(嚴苛),意指小米在短時間內難以符合中證監的要求,故放棄CDR上市。相對之下,以同股不同權的形式在港上市的「門檻」較低,但中港兩地的金融體系、新上市規則不盡相同,不能直接比較其監管措施的鬆緊。小米作為CDR試點計劃的第一宗申請,中證監貫徹一直嚴謹監控市場的作風,也是無可厚非;反而,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曾指,過去香港沒有「以正確的姿勢擁抱新經濟」,故須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特別是容許有特別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和未有營收的公司上市。不過,中港兩地的金融發展背景不同,無法直接比較其監管尺度是否合適,坊間質疑為何香港監管當局沒有如中證監如此「苛刻」地審視新經濟公司的申請,也沒有要求他們明確、具體地交代如何確定其盈利能力,故此指出監管當局實有寬鬆之嫌。

據內地傳媒報道,若果阿里巴巴「回A」,或被納入商貿行業。(視覺中國)

至於一般赴美上市的中國新經濟股多為成熟的公司,如百度、阿里巴巴,才會「較成功」。在2014年,阿里巴巴赴美的上市,刷新了當時史上最大的IPO交易紀錄,第一天市值超過2,300億美元,超越中國最大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而當年的阿里巴巴已具穩定的盈行能力,在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過去一個財年,其盈利逾248億元人民幣,增速高達136%。可見,三地的監管機構做法不一,而且該地金融發展的成熟程度也不同,難以比較他們監管的鬆緊程度;成熟的新經濟公司要上市不難,也不易被監管機構「刁難」,但在大原則下,對於未有盈利的新經濟公司,當局須實施一定監管措施,如要求披露更多公司資訊,監管並非針要「刁難」該企業,而是旨於保障小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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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適當監管新企 但更要保障散戶權益

監管固然重要,更關鍵的就是如何保障投資者,特別是散戶投資者。須知道,投資涉及風險,投資新經濟公司的風險自然較大,但討論多年的法律保護「集體訴訟權」仍未在修訂後的主板《上市規則》中找到,當中也不會設「日落條款」。

1. 在「同股不同權」的情况下,如果擁有「特權」的股東(即指創辦人或擁有教多投票權的股東)之決策使小股東權益受損,小股東可以行使集體訴訟權,由一名原告人代表全部小股東控告該股東或公司管理層,追討賠償。
2. 日落條款即若上市時持有特權股份的創辦人離任、逝世、或轉讓持股,該批特權股份會即時變回一股一票,公司在上市後亦不可再發行新的特權股份。

延伸閱讀:港交所推同股不同權 須保障投資者權益

香港會計師公會亦建議政府引入集體訴訟權。會計師公會上月委託第三方進行有關提升香港企業管治的研究,公會表示,香港股東權益在主要方面與國際做法看齊,但倡議提升上市規則的地位及實際執行性,引入集體訴訟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劉怡翔曾指,集體訴訟令社會有訴訟文化,「有理無理都告」;不過,會計師公會也建議不要完全仿效美國的的「不勝訴不收費」方式,這正好可以防止小股東濫用這個法律保護。故此,即使香港對經濟公司的監管相對內地寬鬆,同時增加了對小股東的法律保障,也算是對投資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