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獲60宗投訴 全面註冊監管無人機指日可待?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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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去年收到60宗無人機操作投訴,主要涉及在不適當時間、地點及高度操作無人機,當中9宗涉及私隱,2015及2016年則分別有27及47宗。另外,警務處在過去三年檢控兩宗個案。其中,三名男子因為前年在電動方程式錦標賽(Formula E)的賽道上航拍,上月7日被裁定「致使飛機對人或財產造成危害罪」罪成,各判罰款$2000。現時監管民用無人機的法規不足,政府應以靈活政策,平衡無人機的飛航安全與產業發展。

民用無人機欠註冊監管制度

航拍興起,引發無人機威脅公共安全和個人私隱的討論。現時,無人機根據用途區分註冊類別,用作閒暇而重量不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可歸類為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毋須向民航處申請實名註冊,註冊規管比商用無人機寬鬆。不過,任何航拍機均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C章)第48條監管,其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引致或容許飛機對他人或財產安全構成危險」,違規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使用者除必須依循民航規例操作,亦須遵守其他法律,包括《電訊條例》(第106章)、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等。

非閒暇用途的無人機系統則受嚴格限制。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 448A章)第22條規定,任何人士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不論無人機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除無人機之詳細資料和操作記錄,操作員亦須提交個人資料,方能註冊。此外,操作員還須事前提供飛行路線、操作手冊、財產擁有人的書面同意及保險單副本,及對飛行地點進行安全評估。另外,還要先取得「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同意其使用無線電頻率。由於申請繁複,不少商用無人機的操作員選擇冒上風險,而不遵守程序。

玩航拍機成了潮流玩意。(資料圖片)

今年四月,政府發布香港無人駕駛飛機系統規管的顧問研究,內含六項建議:建立無人機機主註冊系統;以基於風險方式分類及規管;培訓與考核;訂立保險規定;室內操作研究。顧問指無人機不論是什麼用途,對人或財產所帶來的風險相若,故應根據操作風險,以重量界定三種風險程度,並因而制定不同的規管要求;其中,若重量超過 250 克,必須註冊和附加標籤。政府將於明年第二季,推動新規管制度立法。

三種無人機風險規管(來源:民航處諮詢文件)。

飛行危險須警惕 宜設禁飛區地圖

市民使用無人機時,容易因欠缺專業及安全知識而造成危險。民航處的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飛行安全指引,列出不得或不適合放飛無人機的範圍,包括人多擠迫的地方、任何與之碰撞時會產生危險的物體或設施、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然而,不少操作員未有跟從,民航處於2017年接獲的投訴更多達41宗。

當局現時提出了無人機操作高度(不得超過地面以上300呎)等飛限制,同樣重要的,是向市民清晰指明禁飛範圍。新加坡日本澳門等地政府均已設立禁飛區地圖,明定邊界。近年雖有航拍機品牌自設本港適用的飛行地圖,並限制在禁飛區內操作。但因為政府仍未設立統一地圖,安全指引中「機場及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規定的五個相關地區對公眾來說更是說法含糊,例如只說「維港一帶及沿岸地區」,容易引起誤會。業界缺乏清晰指引,市民亦常因為「自行判斷」邊界,構成危險。當局宜加釐清,在市區劃定更清晰的禁飛區範圍,並在網上或手機程式為航拍者提供禁飛區地圖,使企業及民眾有規可循。

商用無人機普及化 政策須與時並進

科技進步,無人機商業應用漸廣,但操作申請程序繁複,卻會窒礙企業使用。政府應配合相關產業發展,簡化行政程序,並考慮適當推出資助及優惠。多個行業均可善用無人機,如保險理賠、貨物運送、土地測量、影視製作、監測農作物等,可減省人力資源、提高成本效益。近年中國領放全球無人機發展,深圳無人機企業在去年已超過300家,霸佔消費類無人機全球70%市場,年交易超過160億人民幣。政府應把握其商機及科技發展的趨勢,跟上商用無人機普及化的步伐。政府加強規管無人機使用,無疑踏出重要第一步,但無人機的發展日新月異,政府亦應繼續與時並進,按不同需要持續調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