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促立法禁止報復揭弊者 企業應如何看待員工舉報?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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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三(5日)譚文豪議員於立法會會議促請政府盡快立法保護揭弊者,「01觀點」過往已提出本港現有保護揭弊者的法例零碎,員工揭發危害公眾利益的事件,要冒上被報復的風險。除了法律上的保障,企業文化及其面對醜聞的態度仍有待改革。在過往的等事件中,不少企業均將揭弊的員工解僱,然而,員工勇於指正企業的錯漏,值得鼓勵,企業不應將其行為視為背叛,而應反思自身的制度,改善營運質素,並加強內部監管。

企業解僱揭弊者 議員促立法禁報復

本周三(5日)譚文豪議員於立法會會議動議政府盡快立法保護揭弊者,議案指全球多個國家,包括英國、美國、日本等,均已制定專門法例保護揭弊者,建議本港以法律保障揭弊者揭露涉及刑事罪行、違反法律責任、司法誤判、威脅公眾安全或健康、破壞環境、濫用職權、浪費公帑等事件,防止他們遭受不公平的對待及懲罰性處分,並規定所有商業組織及政府機關須自行制訂保護揭弊者的內部措施,包括設立明確的舉報機制及保護揭弊者機制,以禁止可能出現的報復行為等。

揭弊者被企業報復的事件屢見不鮮。早年三名屯門望后石谷堆填區污水廠承辦商員工先後向上司及環保署舉報,違法排放垃圾汁及其他廢料處理失誤,但署方並無嚴肅處理,最後員工向傳媒告密,即使環保署檢控承辦商成功,三人亦遭公司解僱。另外,顧問公司總監伍珮瑩指摘政府歪曲其公司的顧問報告,駁斥政府早期審批香港電視牌照時,沒有要求顧問公司篩選牌照申請者,最終被顧問公司指違反專業操守而「被辭職」。此外,早年有民航處職員爆料指新航空交通管制系統在啟用後事故頻生,但處方卻就此事報警,指部門資料涉嫌未經授權外洩,並承認曾透過內部便箋提醒員工,不當使用或公開限閱及機密資料可能會被處分。

涉事的污水廠位於望后石谷堆填區上,由環保署營辦商昇達營運,但昇達被傳媒揭發違規處理污水。(林若勤攝)

揚善抑惡可損企業形象 揭弊助企業治理

商業組織或政府機關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公眾往往難以監察或搜證,因此內部人士揭露的消息尤為重要。然而,以上案例反映揭弊者並不受企業歡迎,他們舉報不公義的事實卻可能要犧牲個人的事業發展。不願意同流合污的員工,縱然尊重專業及個人操守,但不一定有對等的回報,甚至會被解僱。立法是保障揭弊者權益的第一步,公司仍可以各種行政程序影響其工作環境,報復揭弊者,長遠而言,要鼓勵公眾揭弊,則不能單靠禁止企業的懲罰性處分,企業文化始終需要革新。

事實上,外國亦有企業願意承擔責任及支持揭弊者。2006年跨國企業德國西門子公司,在員工揭發公司高層人員行賄政府機關而取得標案的醜聞後,即進行改革。據報員工可以匿名方式打電話或上網揭弊,台灣西門子法務長周炳全指,員工舉報弊端才是對公司最忠誠、有幫助的表現,能捍衞員工和公司的價值觀。除此之外,德國福士汽車被美國環保局揭發柴油汽車安裝的軟件,令排放廢氣測試的數據造假,福士美洲行政總裁即向公眾道歉,公司亦曾向員工發信鼓勵他們向當局提供資料,強調不會因此解僱他們。

反觀不少公司揚善抑惡,當企業被揭發重大失誤時,不但有錯不認、推卸責任,甚至「處罰」揭弊的員工,此種方式只會引起公眾疑慮及影響員工對公司的信任,長遠亦令內部腐敗的管理制度得以延續。

與其掩飾錯誤,企業更應改革及反思自身的制度,對敢於指正公司錯漏、推動進步的員工,其勇於的行為值得鼓勵。建立企業形象並非一朝一夕的事,除了調整面對醜聞的處理態度,企業更應改善營運質素,宜主動承諾保護揭弊者及考慮設舉報制度,不但可加強監察,更能促進誠信文化,使企業得以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