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個人前途尚為小事 完善機制方為香港法治之重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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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梁振英的UGL案告一段落,事情值得社會關注。但關注之因並非他個人榮辱,而是要令香港的法治更加健全。
在法律機制方面,現屆政府必須跟進《防止賄賂條例》修訂,及完善政治敏感案件的檢控程序;在政治道德方面,有意走進「熱廚房」的社會精英亦應引以為鑑,從政須比白紙更白。

梁振英在出任行政長官前,與澳洲企業UGL達成不競爭協議,就任特首後收取折合約5,000萬港元報酬。律政司周三(12月12日)發聲明指出,認為起訴梁振英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會沒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所以不作檢控

單就這一點而言,可以說是預期之內。防賄條例第9條的應用原則,在陳志雲案已解釋清楚。陳志雲在任無綫高層時出席其他活動並接受報酬,終審法院去年在終極裁判中指出,無綫一來對此知情及不反對,二來陳志雲的行為不損害無綫利益,所以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UGL案的聲明中,指出「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相信是沿襲一貫標準。

然而,一份文件的重點有時並非它提及甚麼,而是它沒有提及甚麼。眾所周知,規管公職人員收益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適用範圍並不包括行政長官,所以律政司考慮檢控的刑事條例只是第9條,而不包括第3條。同樣是收取報酬,若果涉事的是其他公職人員,即使協議在上任前達成也好,已經有可能被檢控第3條甚至有機會定罪。

2017年,立法會成立委員會調查梁振英UGL事件,惟委員周浩鼎提交的文件曾經特首辦修訂,引發梁振英干預調查的爭議。(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防止賄賂條例》拖延日久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刑不上特首的問題,早在2012年李國能檢討報告中說得清楚。檢討委員會考慮了政府提出的原因,即特首的憲制地位特別,難以如此規管,但認為這並非藉口,反而是一個理由,要對「公僕之首」有至少相同嚴格的標準。檢討報告距今逾六年,政府當局仍未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林鄭月娥只在施政報告中指出「盡快解決相關的憲制及法律問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則一再重覆「憲制地位特別」之說,令外界懷疑他們無心修例。

無可否認,將特首納入刑事防賄條例,可能涉及政治風險。例如,行政長官在憲制上向中央政府問責,若然被起訴賄賂甚至罪成,到時該如何安排?但必須指出,第一,這只是政治因素,不應以此為由不完善法律;第二,即使目前,行政長官若然犯法,例如傷人,不見得有刑事豁免權,那麼為何《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能涵蓋之?第三,不論中央政府或香港社會都要求特首廉潔奉公,沒有理由要縱容一個貪污腐敗的特首。

梁錦松在商界打滾多年,加入政府前在投行摩根大通位至亞洲區主席,年薪逾2,000萬。(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律政司交代欠詳盡

回看律政司的聲明,除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外,還提及梁振英收取報酬,及與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委員周浩鼎串通,可能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但律政司認為,兩者都不成立,所以不作檢控。對於這一點,外界的質疑不無道理。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一條普通法罪行,適用原則由案例而立。在冼錦華案中,香港法院已經訂立罪成五個條件,即:

(1) 公職人員;
(2) 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
(3) 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
(4) 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
(5) 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梁振英在任特首期間收取UGL報酬,明顯(1)及(2)已經成立,但另外三個條件是否成立?律政司謹以沒有申報規定為由,認為不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解釋似乎過於簡短。相比之下,2003年律政司決定不起訴時任財政司司長梁錦松,以長達17頁聲明交代原因,包括構成罪行的要素、當事人的解釋、律政司的分析等。至於為甚麼梁振英以特首身分介入立法會專責委員會的調查,也不構成行為失當,這份聲明不足以說服社會大多數。

2017年2月,高等法院裁定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資料圖片)

避嫌機制可改良

再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威力甚大,先後令曾蔭權和許仕仁鋃鐺入獄。法院在許仕仁案清楚指出,被告在上任前收取報酬,足以削弱他就任政務司司長後的獨立性。縱然案情不同,但考慮上述種種,社會難免擔心律政司是否做到一視同仁,甚至以為檢控與否帶有政治目的。正如法治一個核心精神,公義必須在眾人面前得到彰顯,即使律政司的決定有法理基礎,也應該更詳細交代原因,以釋公眾疑慮。

毋庸置疑,對於前行政長官的檢控考慮,相當政治敏感。目前香港的檢控制度大體健全,由廉政公署作獨立調查,調查結果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覆檢,最後交由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廉政公署的調查員向來以專業見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之位今年初由譚惠珠換成前審計署署長鄧國斌,亦獲社會公眾認同。惟今次UGL案反映出,在政治敏感案件,律政司的決定有可能引起外界疑慮,當局有必要檢討現時機制,考慮凡涉及前政府高層的案件,都徵詢獨立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這個措施亦符合律政司向來的尋求外援原則,即避免予人偏袒的觀感。

律政司於12月12日決定不起訴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亦無尋求獨立資深大律師意見,有泛民議員要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到立法會交代。(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最後,不能忘記從宏觀的角度看,這些都只是法律規定,往往只是最低標準。正如當年律政司不起訴梁錦松,他仍因偷步買車而引咎辭職。梁振英的商業協議報酬,即使現在不再給他帶來刑事責任,也不代表他沒有任何政治或道德責任須開誠布公,讓社會早悉其出任特首前的商業瓜葛。對於有意走進政府的社會賢達,不論是出任問責司局長或特首,梁振英的案例堪作警惕。尤其是香港這個商業社會,不少領袖和精英都來自商界,或最少有商界背景,他們應該全面申報利益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之感,才能符合社會期望。一言以蔽之:從政須比白紙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