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捐地」以動制靜 政府不可被牽着鼻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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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新世界發展月前高調「捐地」,恆基地產最近亦宣布將借出新界棕地供政府發展過渡性房屋,預計可建2,000伙組合屋,並將成為本地最大型的過渡房屋項目。地產商「捐地」紓解民困無疑是社會欣見,但其本質離不開利益盤算。「捐地」能否稱為「善舉」本值得商榷,其動機更遭質疑為先發制人,以換取政府未來減少干預地產商發展農地。政府若因此以為土地問題可迎刃而解,甚至放棄收回農地發展的主導權,無疑服下一劑糖衣毒藥,完全不智。

「捐地」動機惹人質疑

據悉,恆地計劃以象徵性一元的租金,向政府借出位於新界錦田近43萬呎的棕地,興建過渡性房屋。計劃面積較月初集團提出的10萬呎大增,預計能興建近2,000伙組合屋,料將成為本港最大型的過渡性房屋項目,並佔政府計劃於未來三年興建10,000伙過渡性房屋的五分之一。不過恆地作為全港擁有最多新界土地的地產商,其農地儲備多達4,590萬呎,其「捐地」量可謂九牛一毛,甚至遠較早前新世界宣布捐出的300萬呎農地為少。

恒基地產主席李家誠指,選址江夏圍地皮,主要是考慮到地點的便利。﹙資料圖片﹚

誠然,發展商「無償」地貢獻土地作社會用途,即使數量有限,在某程度上也是承擔起社會責任。然而本港房屋問題嚴峻豈是新事,不論發展商是否住屋問題的始作佣者,時至今日他們才回饋社會,未免太遲。更重要的是,當社經狀況每況愈下,港府、政黨甚至中央均支持使用《收回土地條例》,收購發展商閒置多時的新界土地,地產商才突然良心發現,實教人猜疑其背後的動機,是否藉此要求政府減低干預力度。

「捐地」的利益盤算

地產商絕非省油的燈,行善背後少不了重重利益的計算。不難預計,「捐地」對發展商來說可謂百利而無一害,包括「捐地」可為發展商心儀發展的農地地段鋪橋搭路,節省基建成本。以新世界捐地為例,其計劃現階段只公布提供天水圍港鐵站附近的三幅地皮,至於其餘待捐農地為何仍然待定,發展商自然可將較為偏遠、發展潛力較低的地段捐出,換來政府負責駁通附近基建,有利其餘更具經濟潛力地皮的發展。

發展商捐地似是慷慨,但實際上損失亦非為想像中般大。據本土研究社分析,早前新世界率先宣布捐出的三幅天水圍農地,分別在九十年代末中分別以每呎470元、570元及1,000元的價格購入,若該批土地不作社會房屋發展,而是按《收回土地條例》收購,按其地段為「丙級」農地範圍邊陲,故現時最高賠償價僅為每呎約562元,按通脹計算,新世界大有機會「損手離場」。故如發展商棄卒保將,捐出農地以集中提升其他農地的發展價值,甚至可藉此換得政府「放輕手腳」,減少以《收回土地條例》干預其農地發展計劃,捐地不失為相當理性的企業發展部署。

同樣須注意的是,所謂的「捐地」並不涉及業權轉讓,發展商只以象徵性租金出租農地,如新世界撥予非牟利組織「要有光」的三幅天水圍地皮租期到2047年為止,而恆基計劃出租的錦田農地租期更只有七至十年,故發展商理論上有收回農地所有權的一日,而所捐農地亦只能作過渡性而非永久性的房屋發展。但發展商若有意承擔社會責任,大可捐出農地作公營房屋發展,以真正照顧基層市民,而非讓他們暫居於組合屋中等待「過渡」至獲公屋分配。發展商所謂的「捐地」終究有所保留,更遑論捐地數量始終杯水車薪,形容他們承擔社會責任實有嫌過譽。

新世界發展執行副主席鄭志剛(右)早前於業績會宣布,將捐出300萬呎農地予社會,以紓緩本港房屋問題。(許世豪攝)

其實地產商作為上市公司,必須顧及股東利益,並非「開善堂」做善事。正如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早前就新世界捐地作出批評,指如捐地不能為股東創造價值,即為損害股東利益,有機會違反「受信責任(Fiduciary duties)」。故此不難理解為何地產商捐地不涉及業權永久轉讓,加上如新世界將300萬呎農地分階段逐少捐出,估計對業績影響有限,更不用說恆基只捐出僅為其農地儲備百分之一的農地,其影響更見微少。上述質疑充分反映上市公司須向股東交代的本質,導致發展商不大可能更積極捐地甚至供地建公屋。

期望地產商行善 不如按機制行事

地產商與資本企業同樣以逐利見稱,期望他們能大幅犧牲一己利益、與社會共渡時艱,顯然過於天真。以本港首富李嘉誠向中小企捐款為例,其基金會將捐資10億元助本地中小企渡過時艱,有指合資格的中小型食肆每間可獲六萬元的「應急錢」,以一間月租12萬的餐廳為例,該津貼僅等如其半個月的租金,緩急作用似乎有限。相對而言,如李嘉誠能要求長實對向旗下商戶作短期減租,並能鼓勵其同儕彷效,似乎更能「共渡之艱」,但當社會、甚至政府一直有呼籲業主減租,如長實般的地產商仍未見有意支持,恐怕期望發展商可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只是一廂情願。

李嘉誠基金會今日宣布,合資格的中小型食肆每間可獲6萬元「應急錢」。(資料圖片)

歸根究祗,香港政府歷來放任資本市場,沒有負起應有之社會責任,實為拖累全社會賠上代價之罪魁禍首。就農地發展一事上,法例乃是賦予政府權力就發展公眾用途收回土地,更不用說發展商閒置新界農地,導致寶貴土地資源多年來白白浪費,政府收購農地重新發展乃是情理兼備。相反,發展商捐地不但功效有限,更正因似是無償的捐獻易於引來公眾猜疑背後存在利益輸送。既然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購農地發展合情合理,政府實在無必要趟「捐地」此渾水,按機制收購所需的農地便已足夠。

《香港01》去年已指出,政府應動用《收回土地條例》這把「尚方寶劍」,解決土地需求。經歷這場社會動蕩後,林鄭政府在今年《施政報告》前後對收地的態度終於更加積極,惟既得利益卻群起反對政府收地,諸如立法會議員石禮謙更是祭出如「強搶民產」等似是疑非的藉口。然而動用《收回土地條例》購農地建公屋幾乎獲社會廣泛共識,政府不應再執着迷信放任自由經濟,適當干預市場方能解決社會深層次矛盾的良方,政府如已有決意走上改革之路,就須抵住壓力,行公正、應當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