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國籍法保護少數民族為名 針對穆斯林為實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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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11日),印度國會通過《國籍(修訂)條例草案》,規定來自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孟加拉的非法移民,只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定居印度,居住滿六年後即可獲得公民資格。據官方說法,這修訂是要更新1955年制定的國籍法,以保護來自被上述三國「迫害」的少數民族,如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耆那教徒、帕西人(拜火教)和基督教徒,但唯獨伊斯蘭教徒不在名單之列。
連同早前廢除查摩及喀什米爾邦(Jammu and Kashmir)自治地位,印度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欲意把國內的穆斯林社群,描繪為他者的用意早已昭然若揭。問題是,莫迪在玩弄危險的狹隘民族主義時,會否再次挑起植根多年的種族主義仇恨,引火自災。

負責草擬和推銷修訂案的內政部長沙阿(Amit Shah)認為,「該法案旨在賦予公民資格,而不是剝奪公民身份」,故在國內佔總人口一成半的「穆斯林民眾沒有理由擔心」。 總理莫迪在政策推銷時,更用上人道主義的託詞,並稱此舉可「減輕多年來許多遭迫害的人之痛苦」,以包裝帶有宗教歧視的新政策。

伊斯蘭教徒亦在多國受逼害

在巴基斯坦、阿富汗和孟加拉中,印度教徒、錫克教徒、佛教徒等雖然是少數民族,亦有不少遭到迫害的先例,惟此卻難以合理化將穆斯林排除在外。在人道主義的視角中,任何人的生存權利均應獲得保護,信奉哪個宗教不應為伸出援手的唯一準則。既然新法是要保護遭迫害的少數民族,為何新法沒有包涵同屬少數民族、又是來自孟加拉的羅興亞人(Rohingya)?或是遭斯里蘭卡當局迫害的泰米爾人(Tamils)?

新法不但與世俗的政教分離原則產生張力,同時亦挑戰了印度憲法的威權。印度憲法第14條列明,「國家不得基於宗教、種族、種姓、性別或出生地的歧視,否認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受法律平等保護」的權利。在Ram Krishna Dalmia vs Justice S R Tendolkar一案中,儘管判詞指出憲法並不禁止出於立法需要的「合理分類」,惟前設是當局的分類「必須按可理解的差異為基礎⋯⋯」,以及「該差異必須與有關法規尋求達到的目標帶有合理關係」。新德里一方面將特定群體排除在新法例外,另一方面卻強調對被害迫者的保護,故在憲法上不但未必符合「合理分類」的要求,同時亦難以解釋排除穆斯林與達成政策目標的關係。

莫迪政策被指「印度教化」

從近年莫迪和人民黨(Bharatiya Janata Party)「政績」可見,煽動民族主義、針對穆斯林社群的管治手段,早成了莫迪爭取印度教徒支持的常用伎倆。在莫迪的首個任期中,「印度教化」的政策主要見於行政層面,如任命極富爭議的印度教領袖阿蒂提亞納特(Yogi Adityanath)北方邦首席部長,更改歷史教科書以「確定」印度教徒為原居民,是按印度教神話中的地點和人物,重新命名城市和街道,取代帶有伊斯蘭教色彩的名稱。

莫迪今年5月連任後,人民黨更將行政措施擴大至立法層面,如將穆斯林的即時離婚制度(triple talaq)刑事化,以削弱穆斯林在民法上的自治權(但亦算保護了婦女的權利);褫奪查摩及喀什米爾邦的自治地位後,放寬非穆斯林在當地購買財產和移民的資格要求;以及是次國籍法修定等等,都反映出莫迪的施政方針,明顯是出於鼓動民族主義,以攏絡佔總人口約八成的印度教教徒。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儘管民族主義可為國家帶來向心力,但當我者和他者的劃分已被扭曲成帶有仇恨、敵我分明的狂熱民族主義時,其後果可以不堪設想。2002年2月至3月,當莫迪還是古吉拉特邦的首席部長時,當地的印度教狂熱分子曾發動針對穆斯林的暴動,導致過千人無故喪生,事後莫迪更被批縱容暴徒。是故,對國內存在跨種族人口的印度而言,莫迪推出「印度教化」的政策,不但有如狹隘民族主義的變體,更可能在涇渭分明的種族對立上火上添油。新國籍法聲稱出於人道主義,更是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