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執法及審訊由香港負責 體現兩制差異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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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周六(20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說明了「港區國安法」草案,相關內容通過媒體報道出來後,一如所料在香港社會引發熱議。中央將會在完成立法後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並會委任國安事務顧問向港府提供意見,部份輿論據此認定中央摧毀「一國兩制」。這次無疑是「一國兩制」的重大挑戰,但從草案所說明的立法原則、框架及細節可見,中央亦有根據香港習慣和港人認知,制訂一部適切兩制差異的「港區國安法」。若然香港政府以此為基礎,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讓中央放心,或可能成為夠鞏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契機,助近年開始受到質疑的「一國兩制」重新出發。

長期以來,香港人對來自地的一切投以猜疑的目光,對中共抱有極大戒心,所以當中央決定制訂「港區國安法」,部份市民擔心「尋釁滋事」將會在香港上演,有泛民政黨甚至繪影繪聲地形容國安法是「國家恐怖主義」。這些言論有的是杞人憂天,有的則着眼於兩制差異,擔心由中央立法的可行性。

然而,觀乎法工委對草案的說明,中央是次立法顯然也相當清晰兩制的差異,對香港的情況給予一定的關注。例如在草案說明內容提出的「六個明確」中,第二點便強調必須遵循法治、保障人權等原則。具體而言,根據法工委的說明,《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的言論、結社、集會、示威等自由將繼續受到保障;而港人奉為圭臬的無罪假定、自辯權利、同一控罪不能兩審等原則亦不會受到削弱。

中央政府主動為香港制定國安法,是「一國兩制」能否成功的一次重大考驗。(資料圖片)

同樣值得留意的是第五點所說明的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式。國安法生效後,除了港府未必有能力處理、必須由中央代勞的「特定情形」,本地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擁有管轄權,這便反映了中央對香港執法及司法團隊的信任。與此同時,中央亦對香港法律制度予以尊重,包括表明「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均適用,例如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可以採取「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

在陸港兩地因「反修例運動」而離心離德的情況下,圍繞國安法的質疑肯定還會持續一段時間,要掃除質疑就只能夠通過客觀實踐。但無論如何,從草案內容來看,「港區國安法」並非一些民粹言論所指的破壞了「一國兩制」;相反,中央在制訂這部法律時,也照顧香港原有的邏輯和習慣,盡量保存兩制的差異。中央既然對香港的需要投以關注和特別的處理,香港政府更要好好把握「一國兩制」下實踐國安法的空間,通過實際成績證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行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