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客擁有外國居留權不只是口舌之爭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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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近日撰文批評有部份政府官員及立法會議員可能持有外國國籍和居留權,並且據此懷疑他們並非真誠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儘管有涉事人物隨即反駁稱自己已申請退籍及退回護照,但是相關事件毋庸置疑反映了本地制度設計上容許非中國公民或有外國居留權者出任公職的弊病。

外國人可出任香港公職

現時《基本法》及其他相關法例僅規定非中國公民或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可出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等公職,同時《基本法》第67條和《立法會條例》第37條則限制了他們只可以參選法律、會計、工程、保險、旅遊等十二個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

因此,這十二個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員,以及其他公職如區議會議員、原居民代表與鄉村、墟鎮代表等等,其實都能讓非中國公民或具備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參選、出任。對相關人士作出的篩選準則僅有連續居港年數限制,例如立法會、區議會議員要於提名前三年內通常居港,鄉村、墟鎮代表要於提名前六年內居於該處,而原居民代表甚至無此限制。

改動效忠對象有違誠信

對於上述有能力主導本地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位置,容許非中國公民或具備外國居留權的人負責相關職務實在是匪夷所思,像是功能界別立法會議員職能其實不會跟其他本地民選議席產生議員的職能有分別,他們為什麼可以保留外國國籍或居留權身份?況且立法會審議的法案內容可能會對某國給予優待,這些議員難道沒有利益衝突?

部份香港政客經常被指他們或其家人擁有英國國籍,這其實不只是口舌之爭。例如入籍英國公民儀式包括「確認或起誓效忠於女王陛下,並保證對英國的忠誠」,然而政客回歸以後卻在香港再聲明同時效忠中國香港特區、出任各種公職,甚至侃侃而談表示什麼不應該以是否擁有外國國籍來評論一個人。不論他們今日是否已經放棄英籍,這種可以隨時改變效忠對象的人難道真的值得我們托付公職重任?

《香港01》數年前已經倡議設立「香港公民」身份,呼籲要從國籍及居留權角度進一步劃分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將當中屬於非中國公民或具備外國居留權的人加以區別,讓他們在政治權力及其他社會福利上不會等同其他真正「本土」的香港人。隨着近日公職人選背景問題再起爭議,香港政府及社會應該要認真考慮此一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