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田飛龍商榷:支聯會犯法了嗎?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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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一(11月16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在《香港商報》撰文形容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下稱「支聯會」)為「政治顛覆性組織」,並且指斥該會涉嫌違犯各項本地法例與「港區國安法」。雖然田飛龍本人事後表示文章只是表達個人的觀察,但是有關觀點依然引起社會廣泛討論,甚至引來各方猜測當局將會對支聯會採取法律行動,然而細加考察之下他的主張看來並不全然站得全腳。

在香港的本地法例方面,田飛龍指稱支聯會違反了《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罪和煽動意圖罪、《公安條例》的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以及《社團條例》的禁止運作條件;而在「港區國安法」上,田飛龍認為支聯會接受外部勢力捐贈和資助、籌辦「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數字化建設等行為有機會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維持「五大綱領」、從事「顏色革命」以及支援本地激進本土勢力則可能違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或恐怖活動罪。

2019年六四集會,支聯會成員在紀念碑前舉起火炬。(資料圖片)

違法需有具體犯罪行為

不過,田飛龍在文章中只是籠統指出支聯會作出「有關煽動對社會主義制度與國家政治體制的仇視、憎恨以及關於以民主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有關行為」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行為,參與「不少……未經警方批准的非法集結」,「在涉及暴力抗爭的活動中扮演一定的暴動角色」等,這些描述皆未指明支聯會在什麼時刻作出何種違法行為,並不足以構成實際指控罪名。社會各界不論立場,都不應該過早跳到結論,而應先回到法例本身以事論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資料圖片)

正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指出的,構成犯罪必須證明出現具體犯罪行為,例如「港區國安法」下顛覆國家政權罪就要有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的行為。保安局回應傳媒查詢時,同樣強調個別團體是否違法得由控方在庭上就控罪舉證,再由法庭視乎證據、事實裁定被告是否犯罪。支聯會有哪些往績涉嫌違法,社會在討論時既須拿出堅實證據,也要對法律有充份的認識及正確解讀。倉促指控不但無益於事,反而可能會給社會徒添混亂。

社團公司身份須予釐清

與此同時,田飛龍聲稱「支聯會的行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並與外部政治性組織有勾結和聯繫,屬於《社團條例》上的行為禁止規定,是保安局局長可予以禁止運作的法定事由」,這段內容似乎亦非全盡正確——因為支聯會過去是根據《公司條例》而非《社團條例》成立,而《社團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的條文不適用於附表所列明的人」,而附表亦指明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是「本條例不適用的人」,因此田飛龍建議利用《社團條例》去取締似乎欠缺法律理據。

保安局早前以香港民族黨危害國家安全為由,禁止民族黨運作。圖中為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政黨因其公司或社團性質而會否遭官方取締的問題,兩年前曾經因為提倡「港獨」的香港民族黨被禁止運作一事短暫引起討論,但最後因該黨將其空殼公司「C&N Limited」改名申請不獲接納無疾而終,可是支聯會的情況與民族黨大不相同,畢竟前者已經以此名銜作為公司運作多年,而其間《社團條例》或別的法例亦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所言未曾大改;今天如果有人突然打算利用相關法律來控告支聯會,就必須提出堅實的法律理據才行。

支聯會作為反對中國官方立場的政治組織,它在香港運作有否法律風險一直都是社會討論焦點。早在回歸之初,當局取締法輪功及提出《基本法》第23條立法草案前後都曾觸發輿論熱議支聯會能否存續;到前年香港民族黨遭當局用《社團條例》取締及今年「港區國安法」實行,更進一步增加了各方對此問題的關注。我們不能因為各種先入為主的立場就對相關問題作出直覺式假定,因為個別學者、人士言論而杯弓蛇影也非健康的現象。個別政治組織是否觸犯法例,討論必須建基於堅實的法律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