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速訂立「沒有保護罪」 完善細節助市民理解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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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女童慘遭虐待致死,重燃強制舉報虐待個案的討論,法律改革委員會稱將於兩個月內完成引入「沒有保護罪」法例的最終報告書,冀明年落實法例。勞福局局長羅致光回應指,政府會認真檢視建議。法改會的修例方向值得支持,政府在提交修訂草案予立法會前,應同時參考及各持分者意見,務求令條例能拿捏得宜,避免出現誤墮法網和胡亂舉報等反效果。

現時侵害人身罪等條例可阻嚇父母虐兒,專業人士的自願舉報亦有助揭發事件,但虐待事件仍未消失。立法強制舉報有助警方及早介入,減少家人、教師等知情不報的可能。法改會已在2019年就訂立簡稱「沒有保護罪」的「沒有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刑事罪行展開公眾諮詢,涵蓋死亡或嚴重傷害個案,犯罪者最長判囚廿年。諮詢內容總體可取,但有幾個關鍵概念需要詳加闡釋。

法律改革委員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建議設立「沒有保護罪」。(資料圖片/張美華攝)

如何才避免惹官非?

首先,法改會認為所有對兒童或易受傷人士有「照顧責任」或「頻密接觸」的人也納入罪行適用範圍,包括家庭成員以外的教師、社工、院舍照顧員,以及與家庭成員同住的外傭和相處的褓母,相當廣泛。相關人士自然會擔心甚麼才算達到「照顧責任」,例如並非直接照顧受虐長者的院舍照顧員,或者並非任教受虐兒童的老師是否牽涉犯罪。對此,諮詢文件需要更清晰定義,讓市民明白自己的責任。

第二,即使有人願意主動警示上級或政府部門,但如何才算履行責任,或存有灰色地帶。擬議法例指是「沒有採取按理可期望其在有關情況下採取的步驟」保護受害人免受傷害,而嚴重程度「足以支持施以刑罰」,但這是否指照顧者接觸懷疑受虐者一次舉報一次,而且一次要比一次高級才能免受起訴?

此外,不少社會服務團體擔心擬議法例提及他人要保護受害人免受的傷害,不只包括非法作為,還包括「忽略有導致受害人受嚴重傷害的風險」。須知道,一個人被忽略較諸如被虐打的非法作為難被察覺,若因為被忽略而負上刑事責任,會對有照顧責任者帶來沉重壓力。香港保護兒童會在回應諮詢文件時就建議,刪除「忽略」這概念或詳細訂出「忽略」的定義並另寫條文。

熊運信表示,小組在早前諮詢期間建議設立「沒有保護罪」,目前已完成相關諮詢報告,正等待提交政府考慮。(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政府須助市民適應新例

立法強制舉報有助保護兒童,以上外界的憂慮不應成為絆腳石,法改會以及政府須廣納意見,完善草案。新例實施初期社會未及適應,舉報懷疑虐待個案或會增加。政府部門應多解釋罪行適用範圍,多舉例子說明如何才要舉報,以助大眾辨識。

不得不提的是,法改會早在2006年已經討論和建議在虐待案中袖手旁觀的照顧者要負刑責,到2019年才開展公眾諮詢,今天才接近完成改革報告書,延宕十多年。法改會檢討法例時間冗長早被批評,虐待相關罪行如是,慈善法、預設醫療指示如是。律政司對此無動於衷,亦有礙社會完善法制。以五歲女童以及相類似的被虐個案為例,社會難免猜想若果新法例早幾年實施,會否因此而及早獲得舉報和介入,不至於悲劇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