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祖堂地」轉售非唯一選項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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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鄉議局代表星期三(8月11日)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交題為「完善祖堂制度 活用新界土地」為題的《施政報告》建議書,首項主要內容正是重申希望當局放寬對於「祖堂地」發展的限制、適度降低出售土地門檻,並且建議准許「祖」、「堂」在保留項目部分權益以獲取永續效益的基礎上跟其他機構或公司共同合作發展相關土地。到星期五(8月13日),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又在電台節目上指該局具體建議門檻為內部75%成員同意。

「祖堂地」是指《新界條例》第16條規定新界宗族、家族以「祖」或「堂」的民族集體持有的土地,這些「祖」、「堂」需要委任司理全權處理名下土地,而司理作出轉賣土地決定仍須獲得民政事務局同意方能執行。條例本身雖未規定局方批准交易門檻,但今年7月局長徐英偉在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卻指出法庭判例限制了「民政專員在處理出售祖傳宗族的祖/堂土地的申請時,須確保有關的申請獲得所有有份人的同意。」

新界鄉議局8月11日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交施政報告建議書,向政府提出多項土地建議措施,包括放寬祖堂地發展限制。(歐嘉樂攝)

放寬門檻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放寬「祖堂地」轉售門檻本身肯定有利於加快發展土地,而法案判例的限制,亦確實如林偉強所言是可以透過修改《新界條例》訂明門檻克服,可是降低門檻以後其實尚有別的問題需要處理,像是計算比例時要否考慮一些祖堂業權按「房」分配權益的情況,還有成員總數是按照司理登記時抑或交易時的子孫存活情況計算,這些都必須設置公開統一的標準才可以避免產生更多矛盾或爭議。

況且除了與「祖堂地」轉賣相關的糾紛外,過去法庭關於這些土地的判例不少都與實際使用者申請「逆權侵佔」有關,亦即他們嘗試取代長期未執行管理責任的「祖堂」成為業主,然而此類申請之所以經常以失敗告終,卻往往是建基於法庭對「祖堂」全體成員直接以信託形式持有相關土地的假定,因此一旦法律條文降低司理決定轉售土地門檻,無法排除有機會倒過來推動更多「逆權侵佔」申請出現。

立法會建測規園界議員謝偉銓建議只要八成男丁同意便可出售祖堂地。(資料圖片)

祖堂與政府亦應盡管理責任

《新界條例》規定「祖堂」司理可以全權處理土地交易,但實際上他們卻受到「祖堂」全體成員同意的門檻制約,這種情況固然不理想和需要改變,然而若要明確提高司理這方面的職權,他們亦必須同時負上對應的責任,譬如《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曾經建議司理為「祖堂地」違例發展負上法律責任,當年迫使政府撤回法例修訂理據之一正是「祖堂」全體成員掌握着實質決定權,日後司理如能擺脫此一限制便表示他們要承擔這些規管義務。

另一方面,為了確保成員權益依然獲得應有尊重,「祖堂」也應該接受更嚴謹的規管,包括定期申報成員及持有資產的數量,而非像個別案例那樣等到多年以後司理換人才慢慢地更新資料。尤其政府當局近年多番被問及「祖堂地」數量皆稱沒有備存數字,落實執行定期申報機制正好協助進行相關統計,長遠來言亦便利於計劃新界地區未來發展,主事官員不能再找藉口怠政庸懶。

最後必須強調的是,即使政府最終接受鄉議局建議下調「祖堂地」轉讓門檻,也絕非代表當局要因此放棄其他發展相關土地選項,包括繼續根據《收回土地條例》或其他相關條例來徵收這些土地作為「公共用途」,像上月底地政總署公告就元朗朗邊公營房屋發展項目收回106幅私人土地便包括六個祖堂持有的土地,這種由政府主導發展的做法不能夠因為放寬了轉讓門檻便停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