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渣馬嚴防航拍機 突顯香港法例過時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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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馬拉松將在周日(2月12日)舉行,今屆賽事的其中一個挑戰,是主辦單位擔心有人使用航拍機釀成意外,因此會和警方緊密聯絡,制止航拍。現時不少航拍機售價相宜、航拍愛好者愈來愈多,但香港有關法例卻落後過時,若任由航拍機變成鬧市中亂飛亂撞的「血滴子」,後過將不堪設想。

今年渣打馬拉松將於周日(12日)舉行。(資料圖片)

在剛過去的農曆新年假期期間,一名外籍男子在人煙稠密的商場使用航拍機,雖未釀成意外,但是根據片段,航拍機在人潮上掠過、在樓層間穿插,其未致遊人損傷,實屬萬幸。

事實上,就航拍機所引起的安全、私隱問題,社會已多番討論,惟香港的法律、制度,卻未有與時並進,用兩個字概括香港有關規條,就是「舊」、「亂」。

航拍監管法例陳舊不堪 既雜且亂市民易墮法網

先說法例之「舊」,現時規管無人機的法例為《1995年飛航(香港令)》,其雖曾作出修訂,惟主框架仍無異於1995年。雖《1995年飛航(香港令)》28條訂明「所有提供受酬服務的無人機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申請時無人機須符合處方的安全運作條件。然而,現時的無人機一般為民用物品,而非商業用途,法例無法規管。

此外,法例也規定使用「7KG(不包括燃料)」以下的民用飛行器不須向局方預先申請。當年「7KG」以下的飛行器,一般是娛樂用的遙控飛機,乃少數「發燒友」的玩意,而現時的無人機大多在7KG以下,價錢可達一百元以下,其使用者眾,造成意外的機會也隨之上升。

至於在《1995年飛航(香港令)》中,只有第48條和使用最廣的民用無人機有關,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無可否認,條例有一定阻嚇作用,然而,卻要在無人機對市民造成危害後,才可以執法,未能防患於未然。

至於規條之「亂」,則更有機會令使用者誤墮法網。不說不知,無人機使用者最有機會觸犯的乃是《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執法者為漁農自然護理署職員。郊野公園佔香港土地約40%,《規例》11 條規定,未經申請在郊野公園操縱「動力驅動的模型飛機」,可被罰款 2,000 港元及監禁三個月。而有關無人機所涉及的部門、法例遠不止於此。香港的禁飛區還包括香港國際機場、大嶼山北部沿岸地區、港鐵範圍。如在機場禁飛,即屬民航處管理;在鐵路範圍,則涉《港鐵附例》。其條例繁瑣、分散,使用者未必能全盤理解,隨航拍愈來愈流行,市民隨時誤墮法網。

除了區域禁飛外,使用機航拍還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15年在「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解釋,一般而言,航拍機使用者須「小心策劃飛行路線」、以「避開公眾及民居」,然而,何謂「小心」、何謂「避開」則未有明言。現時無人機具變焦功能,且能升高降低,在外國已有多宗無人機偷拍案例。為保市民私隱以及釋除使用者疑慮,政府須就此定出清晰界線。

小型飛行器將更普及 港府須參考外國規管經驗

可以預見,隨科技發展,如航拍機般的小型飛行器,應用將會更廣。例如在商業用途上,亞馬遜公司(Amazon)近年就研究以小型無人機送貨。事實上,不少地區、國家政府已有先見,開始研究或決定立法監管無人機,保障市民利益,也讓使用者有例可循。反觀香港政府在這方面卻未有訂立適時政策、法律。港府不應再落後形勢,要在不窒礙商業、新聞自由的大前提下,參考外國經驗,制定適合本土的規管方案。

在安全問題方面,澳門和香港的情況相似,其人煙稠密、高樓林立,一旦無人機下墜,即有機會危及市民安全。澳門就於本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新的《空中航行規章》,政府可作參考。有鑑於現時無人機的可控制範圍甚廣,若其不幸造成傷害,而使用者有意逃避責任,追查有一定難度。對此,澳門規定250克以上的無人機,必須貼上擁有者的姓名和電話號碼。這除了在無人機造成意外後便於追查。也警惕使用者若其發生意外,也不能「逃之夭夭」。

其次,澳門的新法例規定不能在「聚集100人以上之地點100米範圍內飛行」。現時,觀乎上載至網絡的航拍短片,很多用者都在城市中心放飛。港府可參考澳門例子,訂立法例,規定合理的飛行範圍,以保市民安全。

至於在私隱問題方面,政府也可以參考外國經驗。英國航空局規定配置攝影裝置的無人機,必須跟人、汽車和建築物保持最少 50 米的距離,以防造成偷拍、滋擾等問題。雖然航空偷拍問題在香港未算嚴重,但若要防患於未然,政府可參考英國經驗,訂立相關規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