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政治雕塑 社會應該著眼法理

撰文:倪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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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學本周四(23日)發聲明,指校務委員會(校委會)在參考過獨立法律意見和風險評估後,投票通過移除放置在校園內逾20年的「國殤之柱」。事件似乎引起了漣漪效應,周五(24日)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亦分別移走了擺放在其校園內的「新民主女神像」及「六四浮雕」。

「國殤之柱」創作者、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回應指,「國殤之柱」是他的私人財產,過去三個月間他與代表律師嘗試聯絡港大校方商討搬走均不果,聲稱將要求校方就雕塑的任何損壞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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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原則

各所大學校園政治雕塑的去留,既是大學的自主決定,亦應以法理為討論基礎。以港大「國殤之柱」為例,其所在的黃克競樓平台原本由港大學生會管理,其安放本由學生會同意。惟今年7月校方拒絕承認港大學生會的地位並收回該平台管理權後,「國殤之柱」已成為「缺乏校內責任持有人的物件」。至10月9日支聯會清盤解散時,校方已明確要求支聯會將其移走。當中不能否認的是,校方對場地有管理權,管理層在考慮過相關的法律風險後,決定移除也是合乎校方利益的決定。

高志活聲稱雕塑為他所擁有,這當然沒錯,但地權卻也是港大所有。高志活要港大賠償,但港大會否也可以指高志活未得同意佔用其地方?如果雙方堅持申張自己的權利,那最好的方法就是對簿公堂。自10月9日港大明確要求移走「國殤之柱」至今已經兩個多月,看來港大也給予了足夠的時間處理,但外界至今未見高志活派人來港取回雕塑,也難免令人不明所以。

大學沒必要承擔法律風險

社會討論大學校園的雕塑時,往往訴諸情感或政治立場,但這些都不是凌駕於法理的原因。各所大學既為地方的業權人,他們若然不同意雕塑豎立,便自然有權移走。當然,我們理解有不少人希望大學校園能保留一些政治雕塑,這些聲音值得校方作決定時參考,予以衡量。但再以「國殤之柱」為例,校委會既認為展品有法律風險之嫌,作決定時自然也要顧及此因素。

再者,各間大學過去數年屢屢陷入政治風波,這對大學發展本身並沒有多少好處。社會若將一些政治責任強加於大學之上,也並非對大學最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