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的糊塗賬 便利市民要上心

撰文:湯文詩
出版:更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在星期三(6月8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回應了科技創新界議員邱達根關於八達通領取消費券的提問。他首次指出「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沒把八達通卡的儲值限額上調至3,000元以上,並非受法例或監管要求所限」,又稱當局「已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反映相關意見,讓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可因應商業、技術和其他運營方面的考慮並在符合法例的要求下持續改善服務」。

特區政府於2021年及2022年先後推出兩次消費券計劃,分別向市民派發5,000元及10,000元電子消費券,而八達通卡在兩次計劃都是指定儲值支付工具之一。不過,雖然八達通在2019年底已經將儲值上限增加到3,000元,但其數額仍然跟不上後來的電子消費券總值,導致市民透過八達通領取消費券必須分批進行。去年計劃甚至特別針對八達通設計了另一套發放安排,今年又只要求用八達通領取者先將額度用到一定程度才能領取餘下款項。

主事官員拖延回應半年

今年1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舉行特別會議,新界西北議員田北辰已向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直言「希望能作出一些修例的改動,令八達通的儲值上限可以去到3,500元」,卻未獲得對方正面回應。去到2月審核下一年度《財政預算案》的時候,也有議員詢問派發消費券能否調整八達通的3,000元上限,但司長辦公室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當時僅只重申既有發放安排,強調儲值上限「沒有影響」消費券的發放,同樣未回應能否增加限額的問題。

到今年3月消費券計劃安排出台以後,其他儲值支付工具都能直接全額領取一輪5,000元款項,惟獨八達通需要維持前後分期領取4,000元及1,000元的規定,而且前半的4,000元亦高於八達通的3,000元儲值上限,意味根本無人可以用八達通一次領清所有款項。有關安排令到市民頗感不便,尤其許多意見認為此前已經試過上調限額、應該沒有太多技術難處,而把矛頭指向當局規管法例。

奇怪的是,主事官員不知何故並未立刻出來解釋清楚,相反在一段時間內繼續對此語焉不詳,發放了好些可能會令公眾產生誤會的訊息。譬如4月即將發放消費券前夕,王學玲還在電台節目大談八達通非實名支付工具、難以在短期內提升和測試系統,更沒否定增加限額要先放寬條例,甚至牽扯到儲值額度太大會增加遺失時的虧損。比照許正宇日前斬釘截鐵指出八達通發放消費券沒有上限問題,前後差異之大實在令人困惑。

財政預算案及稅務政策組主任王學玲。(立法會直播截圖)

監管法規不當阻礙便民

翻查相關法規,自2015年起《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8Q條要求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須確保,就該持牌人而適用的所有最低準則,均獲符合」,而附表3第2部列出的「最低準則」指出「適用公司的儲值支付工具計劃須設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防止或打擊可能出現的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以及「適用公司須設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該公司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適用於該公司的條文」。

而從2016年開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條容許上限不超逾3,000元的實體儲值支付工具毋須適用附表2「關於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另外,此條例第7條容許有關當局公布相關指引,對儲值支付工具來說即金融管理局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其中同樣規定實體形式儲值支付工具若最高儲值額不超過3,000港元,「基於洗錢風險屬低水平,一般而言無需對客戶執行盡職審查」。綜合來看,想讓記名八達通卡具備超逾3,000元儲值上限,確無任何直接監管法規障礙。

調查發現,超過四成受訪者選擇八達通領取消費券。(資料圖片 / 歐嘉樂攝)

儘管如此,八達通公司職員卻一直以包括「法例要求」在內等理由稱上調限額不可行,然而該公司近年明明曾以同一個儲值支付工具牌照推出過「八達通銀包」(前稱O!ePay),該服務按照用戶提供的資料多寡分劃等級,當中無記名的「八逹通銀包Lite」設定3,000元上限,較多資料的其餘等級則有10,000元或30,000元上限,正好符合前述法例、指引裏的規定。那麼記名、不記名的實體八達通卡,理應能夠按照同樣邏輯區分,並且據此增加儲值上限才對。

無論如何,記名八逹通卡儲值上限能否增加此一筆糊塗賬,箇中無疑牽涉政府當局以往解釋不清或令人誤會的地方,但既然主事官員終於肯開腔道明監管法規沒有阻礙其事,希望他們隨後能夠積極做好相關的協調和解說,盡快得出增加實體記名八達通卡儲值上限方案,促成市民更順暢地用八達通領取消費券,畢竟施政本質應以便民利民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