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海明|港鐵口岸爆炸案判決引關注 應從國安角度審視處理

撰文:梁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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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發生的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車廂爆炸案日前完成審理,8名被告中,3人被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其餘5人則被判無罪。案件涉及公共安全,性質較為嚴重,但整體定罪率較低,結果引發社會關注與討論,部分意見指出,若相關行為未能依法有效遏制,可能對維護法治權威和市民安全帶來潛在風險。

就此而言,建議律政司與警方可基於法庭判詞進行深入研究,全面檢視案件中法律適用與證據評價,並審慎考慮是否提出上訴。同時,亦可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重新審視案件性質,適時評估是否援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從而更有效保障社會穩定,彰顯本港堅守法治、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與責任,展現香港對反恐行為零容忍的明確立場。

案件定性清晰
恐襲性質不容忽視

根據庭上證據,本案由一個名為「九十二籤」的本地暴力組織策劃,於2020年1月至2月期間,先後在明愛醫院急症室及港鐵羅湖站放置土製炸彈。明愛爆炸案雖未釀成人命傷亡,但濃煙迫使急症室疏散,嚴重影響緊急醫療服務;而羅湖案中,一名清潔工人誤將炸彈移至無人月台,幸運避免炸彈在載客車廂內引爆,從而避免一場悲劇。

更令人憂慮的是,團夥原擬於同年3月8日,在將軍澳一場約500人參與的公眾活動中,引爆重達20公斤的自製炸彈。該計劃若落實,後果將極其嚴重。所幸警方及時行動,成功拘捕多名涉案成員,並在多個地點檢獲威力極大的炸彈成品及炸藥原材料,成功阻止一場可能造成大規模人命傷亡的恐襲。

本案審訊歷時逾160日,控方證據顯示,多名被告曾進出涉案單位、搬運爆炸品,甚至親赴爆炸現場「踩線」,庭上亦確認所有被告「表證成立」。然而,最終僅裁定3人交替控罪罪成,其餘主控罪和其他指控均不成立。據悉,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第四被告張家俊,被大比數裁定「串謀導致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面臨最高20年刑期;對於其餘5名被告被裁定無罪,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9月4日表示,警方會就無罪裁決涉及的法律議題,與律政司進行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該團夥針對公共場所與人群所實施的無差別暴力行為,已構成國際公認的恐怖主義行為。案件不僅針對港鐵及醫療設施,更試圖藉暴力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其性質與國際標準下的恐怖活動無異,理應依法從嚴處理,以彰顯法治威嚴。

國際標準明確
香港反恐需要接軌

放眼國際,對恐怖主義行為的處理,多數國家採取極為嚴厲的法律措施。以美國為例,《愛國者法案》授權政府可對涉嫌恐怖活動者實施廣泛監控與拘留,並對恐怖罪行施以終身監禁甚至死刑。紐約州更將恐怖行為列為A-I級重罪,可判處終身監禁。英國方面,《2000年反恐怖主義法》、《2005年預防恐怖主義法》等法例明確將恐怖行為定義為有政治動機、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刑期高達終身監禁。德國、法國等國亦有類似立法,反映國際社會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共識:必須堅決遏止、依法重判。

香港作為高度國際化城市,理應與國際反恐標準接軌。尤其在經歷多次本地暴力事件後,更須劃清法律與道德界線,杜絕任何形式的恐怖行為。通過嚴格執法與高壓政策,既可維護社會秩序,也能教育公眾,特別是年輕一代,明確反恐與守法的重要性。

在這一背景下,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強調,案件所涉暴力組織具高度隱蔽性與組織性,其爆炸技術在短時間內迅速升級,若非警方果斷行動,後果將不堪設想。他表示,警方未來將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及相關條例,加強調查與檢控機制,確保執法工作與時俱進,進一步鞏固社會安全防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與「屠龍案」均屬適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案件,兩案均在潛在災難發生前被成功制止,充分彰顯警方的專業與果斷。此類行動不僅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更為香港的法治與穩定構建起堅實屏障,展現出維護公共安全的執法決心。

刑罰設防未來
防止重犯維護法治

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曾言:「誰要是以理智來處罰一個人,那並不是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為並不能由於處罰而使業已發生的事情不發生,刑罰應為着未來而處罰,因此再不會有其他人,或被處罰者本人,再犯同樣的不法行為。」此即「目的刑論」之源,後由龍勃羅梭、李斯特等西方學者發展成為現代刑事政策的理論基礎。

對於恐怖主義這類高風險、高社會成本的犯罪,刑罰不僅在於懲治既有行為,更重要的是警示社會、預防再犯。若本案處理寬鬆,恐將誤導公眾對法治的認知,特別是對青少年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近年來,特區政府高度重視青年教育與法治意識建設,若未能有效彰顯案件的法律與道德約束力,將不利於年輕一代對法律的尊重與守法精神的養成。

綜觀本案,涉案人數眾多,行動具備組織性與計劃性,且針對公共場所與人群,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盡管部分被告被判罪成,但整體定罪率偏低,社會各界普遍關注。此案既是對公共安全的挑戰,也是一場檢驗香港法治與防恐能力的實戰測試。若將案件升格為國安案件,由指定國安法官審理,相信既符合社會期望、法律邏輯,亦有助於深化社會對國家安全的認識。香港應繼續優化執法與檢控機制,依法懲治恐怖活動,鞏固社會安全防線,讓市民安居樂業,讓法治精神在香港持續發光發亮。

作者梁海明是絲路智谷研究院院長。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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