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黎崇恩為黎智英案「叫屈」的五大邏輯謬誤
來稿作者:梁雅琪
近日,黎智英因違反《香港國安法》被裁定罪成,其子黎崇恩在倫敦召開記者會,試圖以「悲情敘事」與「道德綁架」影響公眾視聽。然而,細察其發言內容,不僅邏輯斷裂、事實錯置,更暴露出對法治原則的刻意曲解。在香港社會致力維護國家安全、鞏固法治權威的今天,有必要逐一剖析其說辭的荒謬之處,以正視聽。
以「無實質證據」否定專業判決
是對司法程序的輕蔑
黎崇恩聲稱800多頁判決書中「基本無實質性證據」,此言本身就是「無實質證據」,更是對香港法治的公然蔑視。法庭就本案撰寫的855頁裁決理由書,詳盡載列了證據鏈、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過程,完全公開,接受法律界與全社會檢視。
香港司法體系素以嚴謹著稱,法官是否依法採信證據、是否遵循證據規則、是否形成完整心證,才是判決成立的根本。迄今未見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判決證據體系存在缺陷。反而不少法律專業團體,如香港法律專業人員協會、香港中律協、國際法商精英會等,紛紛點讚法官基於案件事實與法律條文作出專業判斷,充分彰顯香港法治的獨立性與專業精神。
將複雜的司法論證簡化為「有無鐵證」的二元質問,實則是以被告或其家屬的情緒輸出替代專業判斷,貶損了法治社會的理性基礎。
將國安法污名化為「政治工具」
暴露法治觀念的雙標
黎崇恩指控國安法被「工具化」、「政治化」,僅因黎智英「說了當局不喜歡的話」。此說混淆了「法律涉政」與「政治干預司法」的本質區別。世界各國國家安全案件均涉及對外關係、社會穩定等政治維度,但關鍵在於司法是否獨立運作、是否依程序正義審決。英美等國國安案例中,政治背景亦不鮮見,卻未因此否定判決合法性。
黎智英案歷經公開審訊、舉證質證、法律辯論,程序嚴謹,若僅因其涉案行為具政治色彩就斷言為「打壓」,無異於以立場代替法理,否定了法治區分正當審理與濫權的基本能力。
以「新聞自由」為違法活動遮羞
是對媒體責任的扭曲
黎崇恩一再強調黎智英的媒體人身份,暗示本案是「對新聞自由的審判」,此論調將職業身份等同於法外特權。新聞自由固然重要,但絕非無限權利。全球法治社會均要求媒體從業者遵守法律底線,不得以「第四權」之名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
黎智英之所以被究責,非因媒體人身份,而是其濫用媒體平台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已遠超新聞自由保障範疇。本案判決清晰界定了合法言論與違法行動的界限,正是香港高水平法治的體現,也是對「權利與責任相統一」的再強調。香港新聞聯等行業組織亦表示,黎智英案的裁決不僅無損香港新聞自由,更為新聞業的健康發展築牢法治底線。
以「健康問題」綁架司法結論
違背法律平等原則
黎崇恩屢次強調黎智英健康狀況惡化,要求立即釋放。然而,身體健康狀況非免罪理由。黎智英所患疾病為既往病史,監獄部門已依法提供必要醫療,體重變化亦屬糖尿病常見癥狀,無證據顯示是羈押條件所致。
法庭裁決期間,世人皆見黎智英狀態良好甚至「精神不俗」,所謂受到虐待之說亦不攻自破。至於所謂「單獨囚禁」,是特區政府應其本人要求而安排,作為黎方權利代理人的辯護律師亦未提出任何質疑。將個人健康問題當作司法豁免依據,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鼓動外部勢力干預司法獨立
公然踐踏法治主權
最令人愕然的是,黎崇恩公然要求英國將釋放黎智英作為對華關係前提。此說將個人司法案件政治化為外交籌碼,恰恰坐實了其才是把司法「工具化」的那一方。司法獨立的核心,正在於排除內外政治壓力。若一國司法可因他國要求而轉向,則法治尊嚴蕩然無存。此舉不僅暴露黎崇恩毫無基本法治觀念,更凸顯其「子承父業」甘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馬前卒,與香港社會維護司法獨立主流共識完全相悖。
情感不能替代法治,立場不能淩駕法律。黎崇恩的言論,本質是以親情倫理包裝的反法治敘事。香港作為法治社會,司法公正建立在程序正義與證據裁判之上,而非個人情感或政治立場。此案的審理過程公開透明,判決理由詳實嚴謹,充分體現香港司法體系對國安法立法意圖的忠實貫徹。企圖以道德綁架、外交施壓等手段顛覆司法結論,不僅不會得逞,反而更加印證依法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唯有堅守法治底線,才能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這也是全體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作者梁雅琪是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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