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黨|超越港澳模式 賦予超級自治 設立「台灣自由行政區」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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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伍俊飛博士

台灣問題的本質是中國內政,其和平解決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核心議題。當前兩岸關係受制於「台獨」分裂勢力操弄與外部勢力干預,既有統一方案在兼顧主權完整與高度自治的平衡上尚存優化空間。本文以歐洲歷史上的自由市制度為鏡鑒,結合現代國家高度自治實踐與國際政治理論,系統論證「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法理基礎與實踐路徑。該構想明確台灣作為中國主權範圍內的特殊自治實體,僅對國家元首負責,擁有獨立憲法與司法體系,大陸不設派駐機構,台灣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事務,同時由大陸行使國防權並駐軍。此方案旨在為破解兩岸僵局、實現「心靈契合」的和平統一提供學理參考。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種的歷史文化紐帶從未斷裂。然而,自1949年兩岸分治以來,「台獨」分裂勢力不斷興風作浪,加之外部反華勢力將台灣問題作為遏制中國發展的籌碼,兩岸關係陷入「和平統一」訴求與「分裂對抗」風險並存的覆雜僵局。進入21世紀第三個十年,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進入關鍵階段,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的緊迫性與必要性日益凸顯。

傳統統一方案在實踐推進中面臨諸多現實挑戰。「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雖為和平統一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島內部分群體對其存在認知偏差;聯邦制構想與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存在法理衝突;邦聯制構想則本質上違背一個中國原則,淪為分裂勢力的話語工具。在此背景下,探索一種既堅守國家主權底線,又能最大程度滿足台灣民眾對高度自治訴求的創新路徑,成為兩岸關係研究的核心課題。

「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融合歐洲歷史自由市的制度經驗與中國國情,嘗試在主權統一與高度自治之間構建更具彈性的平衡機制。這一方案不僅有助於豐富和平統一的路徑選擇,更能為應對外部勢力干預、凝聚兩岸共識提供理論支撐,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

國內研究層面,學界圍繞台灣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於三個方向:一是「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理論深化與實踐路徑,學者們多從港澳實踐經驗出發,探討其在台灣地區的適用性與調整空間;二是兩岸關係的政治經濟學分析,聚焦於經濟融合對政治統一的促進作用;三是反「台獨」與反外部干預的法理與策略研究,強調國家主權的不可侵犯性。然而,現有研究對「高度自治」的邊界探討多局限於行政與經濟領域,對「憲法級自治」「國際參與空間」等深層議題的系統性論證不足。

國外研究層面,西方學者的研究多受其地緣政治視角影響,部分學者刻意模糊台灣的中國領土屬性,將台灣問題視為「國際爭端」;另有學者從比較政治學角度,分析全球範圍內高度自治地區的治理模式,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丹麥格陵蘭等,但很少將這些經驗與中國台灣問題的特殊性相結合。

總體而言,現有研究尚未形成一套兼顧中國主權原則、台灣自治訴求與國際規則並能為台灣人民接受的方案,「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提出,正是在這一方向的努力。本方案的重點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突破傳統單一制國家地方治理的框架,提出「僅對國家元首負責」的自治模式,既堅守主權統一,又賦予台灣超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超級自治權;其二,將台灣的國際參與訴求納入框架設計,提出以聯合國觀察員身份參與國際事務,為解決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提供新思路。

高度自治的政治邏輯與法理依據

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讓渡的特徵。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也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前提與基礎,任何自治方案的設計都必須堅守這一底線。

自治權並非主權的分割,而是主權國家基於治理需要,依法賦予特定區域的特殊權力。從政治邏輯上看,主權與自治是「體」與「用」的關係:主權是「體」,決定自治權的來源與邊界;自治是「用」,服務於國家治理效能的提升與區域穩定的維護。歷史上,無論是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市,還是現代國家的高度自治區,其自治權都源於更高主權者的授權,而非獨立於主權之外的「固有權力」。

在台灣問題的語境下,「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自治權是中國主權框架內的制度安排,其核心特徵是「主權歸中,治權高度自主」。這一模式與「台獨」分裂勢力主張的「法理獨立」有着本質區別:前者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自治權由中國憲法明確賦予;後者則試圖割裂台灣與大陸的主權聯系,本質上是分裂國家的行徑。

從歷史與現實的雙重維度出發,高度自治可劃分為不同層級與類型,其核心差異體現在權力來源、權力邊界與政治地位三個方面。歷史維度的高度自治類型主要包括自由市、自治領與公國。自由市的典型代表是神聖羅馬帝國時期的漢堡、呂貝克,其核心特徵是直轄於皇帝,擁有獨立的立法、司法、稅收與防務權,在帝國議會中享有獨立席位,是近乎「微型城邦」的自治實體;自治領以大英帝國時期的諸多自治領為代表,其自治權源於國王的委托,領主在區域內行使行政、司法權力,但需服從王國的普遍法律框架;公國則是名義上從屬於宗主國的半獨立實體,如歷史上的華沙公國,其內政自主但外交與國防受制於宗主國。三者相較,自由市的自治層級最高,其權力具有更強的獨立性與穩定性。

現代維度的高度自治類型涵蓋憲法自治區、聯邦州與超國家聯盟。憲法自治區以西班牙加泰羅尼亞、丹麥格陵蘭為代表,其自治權由國家憲法明確規定,涉及經濟、文化、教育等多個領域,但核心主權仍由中央政府掌握;聯邦州以美國各州、德國城市州為代表,是聯邦制國家的組成部分,擁有一定的立法權,但需遵守聯邦憲法與法律;超國家聯盟以歐盟為代表,成員國讓渡部分主權(如關稅、貿易),但保留國防、外交等核心主權。

中國擁有悠久的地方自治傳統,歷史上的羈縻制度、土司制度,本質上都是中央政府對邊疆地區的高度自治治理模式。這些制度的核心特徵是「因俗而治」,即在承認中央主權的前提下,保留邊疆地區的原有社會制度與治理結構,實現了中央集權與地方自主的平衡。

近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起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一國兩制」的實踐是中國特色自治制度的創新典範。香港與澳門回歸後,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港澳實踐證明,「一國兩制」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實現領土回歸的有效路徑,其核心經驗是「主權統一」與「高度自治」的有機結合。

然而,台灣問題與港澳問題存在本質區別,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遺留問題,而非殖民統治遺留問題。因此,「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在借鑒「一國兩制」核心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了自治權的邊界,如提出「僅對國家元首負責」「擁有自身憲法」「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事務」等內容,旨在更好地契合台灣地區的特殊性。

歐洲自由市的制度實踐

神聖羅馬帝國是歐洲中世紀晚期至近代早期的重要政治實體,其內部政治結構覆雜,包含諸侯、主教、自由市等多個權力主體。其中,自由市是帝國境內最為特殊的政治單元,其制度建構源於皇帝的特許狀與城市的贖買行為。

從權力來源來看,自由市的自治權並非與生俱來,而是通過兩種方式獲得:一是皇帝特許,部分城市因在戰爭中支持皇帝,或為皇帝提供財政支持,獲得皇帝頒布的特許狀,從而擺脫封建領主的控制,直轄於皇帝;二是贖買自治,部分城市通過向封建領主繳納巨額贖金,解除封建依附關係,成為自由市。無論是哪種方式,自由市的自治權都源於皇帝的授權,其政治地位需得到帝國的承認。

從核心權力來看,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市擁有近乎獨立的治理權:在立法與司法領域,自由市可制定自己的城市法律,設立獨立的司法機構,審理市民的民事與刑事案件,不受封建領主或帝國法庭的干預;在經濟領域,自由市擁有獨立的稅收權與鑄幣權,可自主制定商業政策,發展對外貿易,成為區域經濟中心;在政治領域,自由市擁有自己的行政機構,由市民選舉產生的市議會負責城市治理,同時在帝國議會中享有獨立席位,可與諸侯、主教平起平坐,參與帝國事務的決策;在防務領域,自由市可組建城市民兵,負責城市的安全防衛,必要時可參與帝國的軍事行動。

以呂貝克為例,這座位於波羅的海沿岸的自由市,憑借其高度自治權與優越的地理位置,成為漢薩同盟的核心城市,主導了波羅的海地區的貿易往來,其城市法律與治理模式被眾多北歐城市效仿。漢堡則憑借其獨立的港口管理權與貿易政策,成為歐洲北部重要的商業樞紐,其自治傳統延續至今。

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市制度,在特定歷史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難以克服的局限性。從歷史效能來看,首先,自由市制度促進了區域經濟的繁榮。自由市憑借獨立的經濟政策與稅收權,吸引了大量商人與手工業者聚集,形成了以城市為核心的商業網絡,推動了中世紀歐洲商品經濟的發展;其次,自由市制度維護了區域政治的穩定。自由市直轄於皇帝,避免了封建領主的掠奪與紛爭,為市民提供了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同時也為帝國提供了穩定的財政來源;最後,自由市制度推動了近代民主制度的萌芽。自由市的市議會由市民選舉產生,市民通過參與城市治理,培養了民主意識與自治能力,為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從歷史局限來看,首先,自由市的自治權具有不穩定性。自由市的自治權源於皇帝的特許狀,而神聖羅馬帝國後期皇帝權力衰落,諸侯勢力崛起,部分自由市的自治權被諸侯侵占,甚至淪為諸侯的附庸;其次,自由市的治理模式具有封閉性。自由市的市民權僅授予少數貴族與商人,普通民眾無法參與城市治理,導致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最後,自由市的防務能力薄弱。自由市的民兵武裝無法與諸侯的正規軍抗衡,在戰爭中往往處於被動地位,部分自由市因無力抵御外敵入侵而喪失自治權。

歐洲自由市的現代延續

神聖羅馬帝國解體後,自由市制度並未完全消失,而是以城市州的形式在德國得以延續。現代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其行政區劃分為聯邦州、縣與市鎮,其中漢堡、不萊梅、柏林三個城市州,直接繼承了中世紀自由市的自治傳統。

德國城市州的核心特徵是「州市合一」,即城市同時具備州與市的雙重屬性,擁有聯邦州的全部權力。在立法領域,城市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法律,只要不與聯邦憲法相衝突;在行政領域,城市州擁有獨立的行政機構,負責教育、衛生、交通等公共事務的管理;在財政領域,城市州擁有獨立的稅收權,可自主制定稅收政策,平衡財政收支;在政治領域,城市州在聯邦參議院中擁有席位,可參與聯邦法律的制定與修改,維護自身利益。

以漢堡為例,作為德國第二大城市與重要港口,漢堡市州憑借其高度自治權,制定了靈活的貿易政策與稅收政策,成為歐洲重要的物流與金融中心。其司法體系獨立於聯邦法院,擁有自己的高等法院,負責審理本州的民事、刑事與行政案件。

德國城市州的實踐證明,自由市的自治傳統可以與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相融合,在聯邦制框架內實現高度自治與國家統一的平衡。這一經驗對「台灣自由行政區」的構想具有重要借鑒意義: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可通過特殊的制度設計,賦予特定區域類似城市州的高度自治權,實現國家主權與地方自治的雙贏。

和平統一方案的比較分析

當前,關於台灣和平統一方案的名稱五花八門,究其實質主要還是「一國兩制」港澳模式、聯邦制構想、邦聯制構想與維持現狀論,各方案的核心內容與制度設計存在顯著差異。

「一國兩制」港澳模式是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其核心內容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台灣同胞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台灣可以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區的內部事務。這一方案的制度設計以港澳實踐為藍本,強調主權統一與高度自治的平衡,是兼顧兩岸利益的務實選擇。

聯邦制構想主張將中國構建為聯邦制國家,台灣作為聯邦的一個成員,與大陸各省、自治區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其核心內容是:中央政府負責國防、外交等核心事務,聯邦成員擁有獨立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兩岸通過制定聯邦憲法,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邊界。這一方案的制度設計借鑒了美國、德國等聯邦制國家的經驗,試圖通過分權模式實現兩岸統一。

邦聯制(比如「一國兩治」)構想則主張兩岸建立「邦聯式國家聯盟」,台灣與大陸作為平等的「主權實體」,共同組成邦聯,共享外交與國防權力。其核心內容是邦聯政府僅負責兩岸共同事務,如國防、外交協調等,兩岸各自保留獨立的立法、行政與司法體系;邦聯的成立與解散需經兩岸雙方同意。這一方案本質上模糊了國家主權的統一性,是「台獨」分裂勢力的變相主張。

維持現狀論主張保持兩岸當前的分治狀態,不統不獨不武,通過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逐步化解分歧。其核心內容是:兩岸在現有基礎上,維持「三通」常態化,擴大經貿合作與人員往來,暫時擱置政治爭議。這一方案看似中立,實則是「隱性台獨」的拖延策略,不利於國家統一的長遠發展。

從法理合法性來看,「一國兩制」港澳模式完全符合一個中國原則與國際法準則,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合法路徑;聯邦制構想與中國單一制國家結構存在法理衝突,中國憲法明確規定中國是單一制國家,聯邦制構想的實施需要修改憲法,難度較大;邦聯制構想違背一個中國原則,本質上是分裂國家的方案,不具備合法性;維持現狀論回避了國家統一的核心議題,不符合國際法關於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

從實踐可行性來看,「一國兩制」港澳模式擁有港澳實踐的成功經驗,其可行性已得到驗證,但島內部分群體因受「台獨」思潮影響,對其存在認知偏差;聯邦制構想面臨着國家結構轉型的巨大挑戰,涉及政治體制的全面改革,短期內難以實現;邦聯制構想遭到大陸政府和人民的堅決反對,同時也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承認,不具備實踐基礎;維持現狀論無法解決兩岸關係的根本矛盾,隨着外部勢力干預的加劇,「維持現狀」的空間越來越小,最終可能滑向「台獨」的深淵。

從風險防控來看,「一國兩制」港澳模式通過憲法明確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邊界,能夠有效遏制「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聯邦制構想的分權模式可能導致中央政府權力弱化,增加「台獨」分裂的風險;邦聯制構想本身就是分裂國家的方案,會直接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維持現狀論則是一種「風險拖延」策略,長期來看可能引發更為嚴重的兩岸衝突。

綜合來看,現有統一方案的共同困境在於自治權層級與統一訴求的失衡:一方面,「一國兩制」港澳模式賦予台灣的自治權,雖高於大陸各省、自治區,但仍無法滿足島內部分群體對「更高層級自治」的訴求;另一方面,聯邦制、邦聯制等方案雖提升了自治權層級,但卻犧牲了國家主權的統一性,違背了和平統一的核心目標。

這種失衡的根源在於,現有方案未能在「單一制國家結構」與「高度自治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自治權邊界,是基於港澳問題的特殊性設定的,與台灣問題的覆雜性不相匹配;聯邦制、邦聯制方案則試圖通過改變國家結構來提升自治權層級,忽視了中國的歷史與現實國情。

因此,探索一種既堅守單一制國家結構,又能賦予台灣更高層級自治權的創新方案,成為破解現有困境的關鍵。「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提出的,其核心目標是在國家主權統一的前提下,通過借鑒歐洲自由市的制度經驗,構建一種「自治權層級更高、國際參與空間更廣」的治理模式,實現自治權層級與統一訴求的平衡。

台灣自由行政區的核心原則

「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核心原則是主權統一、國防統一、治權超級自主,這三大原則構成了構想的法理基礎與實踐框架,是區分於其他方案的關鍵特徵。

主權統一原則是構想的前提與底線,明確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對台灣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一原則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設立,需經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其自治權源於中國憲法的明確賦予;二是台灣自由行政區擁有自己的憲法,但必須符合一個中國原則,不得包含任何分裂國家的內容;三是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對外交往,必須以「中國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名義進行,不得從事任何旨在分裂國家的活動。

治權超級自主原則是構想的核心內容,旨在最大程度滿足台灣民眾對高度自治的訴求。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台灣自由行政區僅對中國國家元首負責,不受中央政府及各部(包括中央台辦)、全國人大、國務院的直接管轄。這一設計借鑒了神聖羅馬帝國自由市直轄於皇帝的制度經驗,通過簡化權力層級,賦予台灣自由行政區更高的自治權。

國防統一原則是構想的安全保障,明確大陸對台灣行使國防權,在台灣駐軍,負責台灣的防務安全。這一原則的核心是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遏制「台獨」分裂勢力與外部勢力的干預。同時,台灣可保留一定規模的治安力量,負責島內的社會治安維護。

三大原則相互關聯、不可分割:主權統一原則決定了治權高度自主的邊界;治權超級自主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關鍵手段;國防統一原則是維護主權與自治的安全保障。三者共同構成了「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核心框架。

基於核心原則,「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具體制度設計涵蓋政治地位、立法司法、行政經濟、國際參與、國防安全五個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治理體系。

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制度設計

台灣自由行政區的政治地位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特殊自治實體」,其核心特徵是僅對國家元首負責。這意味着,台灣自由行政區不隸屬於中央政府的任何部門,也不受全國人大、國務院的直接管轄,其與中央政府的溝通渠道由國家元首直接對接。這一設計簡化了權力層級,避免了中央政府對台灣內部事務的干預,同時也明確了台灣自由行政區的主權歸屬。

台灣自由行政區可制定自己的「小憲法」,內容需符合一個中國原則,明確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自治權邊界與治理架構;制定需經台灣民眾公投通過,並報國家元首備案。在司法領域,台灣自由行政區擁有獨立的司法體系,設立自己的最高法院,行使終審權,不受大陸司法體系的干預。司法人員由台灣自由行政區自行任命,司法獨立得到充分保障。

在行政領域,台灣自由行政區擁有獨立的行政機構,行政首長由台灣民眾選舉產生,報國家元首備案。行政機構負責台灣的內部事務管理,包括教育、衛生、交通、文化等,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預。在經濟領域,台灣自由行政區擁有獨立的稅收權、貨幣發行權與經濟政策制定權,可自主制定貿易政策,發展對外經濟關係,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大陸不在台灣設立任何派駐機構,不干預台灣的經濟與社會管理。

針對台灣民眾對國際參與的訴求,構想提出台灣自由行政區可以中國台灣地區的名義,獲得聯合國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的活動。同時,台灣可與世界各國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簽訂相關協議,但不得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這一設計既滿足了台灣參與國際事務的需求,又堅守了一個中國原則,避免了「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風險。

大陸在台灣駐軍,負責台灣的防務安全,抵御外部勢力的入侵與「台獨」分裂勢力的破壞。駐軍的規模與部署由中央軍委決定,駐軍經費由中央政府承擔。台灣可保留治安部隊,負責島內的社會治安,治安部隊的規模與裝備由台灣自由行政區自行決定,但需接受中央軍委的監督。國防與治安的分離,既保障了國家的安全利益,又尊重了台灣的內部治理權。

「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借鑒了歷史上自由市與現代自治模式的經驗,但並非簡單覆制,而是結合中國國情進行了創新,其與歷史自由市及現代自治模式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與神聖羅馬帝國自由市存在差異。首先,主權歸屬更清晰。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市雖直轄於皇帝,但帝國後期權力分散,自由市的主權屬性模糊;而台灣自由行政區的主權明確屬於中國,不存在主權爭議。其次,國防權更統一。神聖羅馬帝國的自由市擁有自己的民兵武裝,防務權相對獨立;而台灣自由行政區的防務權由大陸統一行使,更有利於維護區域安全。最後,制度穩定性更強。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自治權由中國憲法明確賦予,而非皇帝的特許狀,其制度穩定性不受政治權力更叠的影響。

與現代憲法自治區存在差異。以西班牙加泰羅尼亞為例,加泰羅尼亞的自治權由西班牙憲法賦予,需服從西班牙中央政府的管轄;而台灣自由行政區僅對國家元首負責,不受中央政府各部的直接管轄,自治權層級更高。此外,台灣自由行政區可擁有自己的憲法,而加泰羅尼亞僅能制定地區性法律,立法權邊界更窄。

與「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存在差異。港澳特別行政區隸屬於中央政府,其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而台灣自由行政區僅對國家元首負責,行政首長由台灣民眾選舉產生,憲法無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此外,台灣自由行政區可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事務,而港澳特別行政區不具備這一資格。

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利弊分析

該構想既堅守了大陸的主權底線,又最大程度滿足了台灣民眾對高度自治的訴求,能夠有效凝聚兩岸共識。相較於「一國兩制」港澳模式,其更高層級的自治權更易獲得島內中間派群體的認同;相較於聯邦制、邦聯制方案,其堅守單一制國家結構的立場更符合大陸的政治意願。同時,構想提出的聯合國觀察員身份,為解決台灣的「國際空間」問題提供了合理路徑,能夠減少外部勢力干預的借口。

大陸駐軍的設計,從根本上保障了台灣的防務安全,遏制了「台獨」分裂勢力的活動空間。同時,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自治權源於中國憲法,而非外部勢力的授權,能夠有效抵御外部勢力的干預。與維持現狀論相比,該構想通過明確的制度設計,化解了兩岸關係的不確定性風險,避免了衝突的發生。

台灣自由行政區擁有獨立的經濟政策制定權與貿易自主權,可與大陸開展更靈活的經濟合作。大陸可通過與台灣自由行政區簽訂自由貿易協議,降低兩岸貿易壁壘,促進人員與資本的自由流動。同時,台灣的經濟優勢與大陸的市場優勢相結合,能夠實現兩岸經濟的互利共贏,提升中華民族的整體經濟實力。

構想不干預台灣的社會制度與生活方式,尊重台灣民眾的生活習慣與價值觀念。同時,大陸不在台灣設立派駐機構,避免了因文化差異引發的矛盾。通過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促進兩岸同胞的相互了解與信任,逐步化解島內的「去中國化」思潮,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心靈契合」。

構想中「僅對國家元首負責」的設計,可能導致台灣自由行政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力邊界模糊。例如,台灣自由行政區的憲法與中國憲法的協調問題、兩岸司法體系的互動問題、中央政府與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利益分配問題等,都可能引發權力衝突。此外,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自治權過高,可能導致其在經濟、文化等領域的政策與大陸的整體戰略不符,影響國家的長遠發展。

長期以來,「台獨」分裂勢力通過推行「去中國化」教育,在島內制造了兩岸民眾的心理隔閡。即使實施「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島內部分群體的「台獨」觀念也難以在短期內消解。此外,構想的實施可能引發島內的政治爭議,「台獨」分裂勢力可能借機煽動民眾情緒,制造社會動蕩。

台灣問題一直是外部反華勢力遏制中國發展的籌碼,「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實施,必然會遭到外部勢力的干預與阻撓。外部勢力可能通過經濟制裁、政治施壓等方式,破壞構想的實施進程,甚至支持島內的「台獨」分裂勢力,制造兩岸衝突。此外,部分國家可能拒絕承認台灣自由行政區的觀察員身份,阻礙台灣參與國際事務。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現有國家治理體系是基於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模式構建的。「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實施,需要對現有國家治理體系進行調整,如修改憲法、設立專門的協調機構、制定相關的法律政策等。這些調整涉及覆雜的法律程序,落地需要較高的溝通成本。

共建風險防控機制應對干預

針對潛在風險,兩岸需構建一套系統的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順利實施。首先,形成立法保障機制,明確權力邊界與爭議解決程序。通過修改中國憲法,明確台灣自由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自治權邊界與權力運行規則。制定《台灣自由行政區基本法》,細化台灣自由行政區與中央政府的權力劃分,建立兩岸權力爭議的司法解決程序。例如,設立兩岸司法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兩岸司法體系的互動;建立兩岸利益分配機制,保障中央政府與台灣自由行政區的合法權益。

其次,形成共識培育機制,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實施「兩岸同胞融合發展計劃」,進一步擴大兩岸人員往來,加強兩岸教育、文化、科技等領域的合作。推動兩岸青年交流,通過夏令營、研修班等形式,增進兩岸青年的相互了解與信任。改革島內的教育體系,消除「去中國化」教育的影響,加強兩岸歷史文化教育,增強台灣民眾的中華民族認同感。

第三,形成國際話語權機制,闡釋構想的合法性與和平性。加強國際宣傳,向國際社會闡釋「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核心原則與優勢,強調構想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創新路徑,符合國際法準則與人類共同利益。積極開展外交活動,爭取更多國家的理解與支持,反對外部勢力干預中國內政。利用聯合國等國際平台,推動台灣自由行政區獲得觀察員身份,參與國際事務。

第四,形成安全保障機制,強化國防力量與反干預能力。加強大陸的國防現代化建設,確立對美日同盟的軍工技術代差,提升反外部干預的能力,遏制外部勢力的軍事挑釁。建立兩岸安全合作機制,加強兩岸治安力量的協作,共同打擊恐怖主義、跨國犯罪等活動。完善對台軍事戰略,制定應對「台獨」分裂勢力與外部干預的應急預案,確保國家的主權與領土完整。

堅持和平統一加速崛起進程

「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堅守一個中國原則,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制度創新,其核心特徵是「主權歸中、治權高度自主、國防統一」,與「台獨」分裂勢力的主張有着本質區別。該構想借鑒了歐洲歷史自由市的制度經驗與現代國家高度自治的實踐成果,在單一制國家結構下,構建了一種「僅對國家元首負責」的高度自治模式,有效平衡了主權統一與高度自治的關係,破解了現有統一方案的困境。該構想具有顯著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優勢,能夠兼顧兩岸核心利益,促進兩岸和平統一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同時,構想也面臨制度、社會、國際與法律等方面的風險,需通過構建系統的風險防控機制,確保其順利實施。

「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堅持和平統一的基本方針,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爭取和平統一的前景。和平統一符合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優選之路;尊重台灣民眾的合理訴求,在堅守主權底線的前提下,賦予台灣超級自治權,有助於化解兩岸的政治分歧,凝聚兩岸共識;加強兩岸經濟文化交流,推動兩岸同胞融合發展,是化解隔閡、增進互信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心靈契合」的基礎;有助於提升國家綜合實力,增強反外部干預的能力,加速中國在本世界崛起為世界第一強國的進程。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是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台灣自由行政區」構想的提出,為和平統一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方向。相信在同胞們的共同努力下,國家完全統一的目標一定能夠實現,兩岸能避免親痛仇快的局面。

作者伍俊飛是香港紫荊黨總裁,紫荊黨政策研究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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