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建議修補《競爭條例》漏洞 重典治亂方能打擊圍標
來稿作者:龔澤鏗
大埔宏福苑於2025年底發生的致命火災,造成嚴重傷亡,近兩千戶家庭受影響,事件引發社會對樓宇維修工程監管問題的關注。據了解,宏福苑的維修工程涉及圍標指控,事件反映現行制度在防範同類問題上存在一定局限。
隨着全港樓齡達30年以上的私人樓宇陸續進入強制驗樓周期,大量業主將面對大維修工程的安排。在此背景下,如何完善現行《競爭條例》(第619章)對圍標行為的規管機制,值得探討。
執法面對結構性限制
自《競爭條例》實施以來,打擊圍標的執法工作面臨若干制度性困難。
其一,搜證門檻較高。圍標行為本質上屬隱蔽合謀,參與者多採口頭溝通,鮮有留下書面證據。競委會的「獵人」行動雖然揭露了涉及13個住宅屋苑及4座工商廈、總值7億港元的圍標個案,惟此類案件能成功檢控者相對有限。不少涉嫌圍標的個案因難以取得直接證據而未能跟進。
其二,法律程序需時較長。現行民事訴訟程序由入稟至終審,往往需時數年。對於急需完成維修以符合法例要求的業主而言,等待司法結果的時間成本頗高。當判決下達時,相關工程可能早已完成,款項亦已支付,司法救濟的實際效用因而受影響。
其三,現行罰則的阻嚇力問題。根據條例第93條,罰款上限為企業相關年度營業額的10%。對於利潤率較高的圍標工程而言,此罰則或未能完全反映違法行為的經濟收益。更重要的是,即使企業被罰款,其董事、經理等決策者個人極少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理論上可透過解散原有公司、另組新公司的方式繼續經營,削弱了罰則的長期阻嚇效果,相比收益,違法成本過低。
小業主面對圍標相對弱勢
宏福苑的個案反映,小業主在面對圍標問題時,往往處於相對弱勢的位置。據報道,該屋苑業主雖曾收集5%業權成功罷免舊法團,但舊法團在此之前已與承辦商簽訂工程合約,新法團即使反對,亦難以推翻已簽署的合同。此情況顯示,現行制度下業主的監察權力存在一定局限。
此外,絕大多數業主不具備工程專業知識,難以獨立判斷工程報價的合理性。顧問公司受聘於法團,其提供的報告數據是否完全客觀,業主不易驗證。宏福苑事件中,據報承建商的不良紀錄在招標文件中被淡化處理,顯示業主在資訊獲取上存在不對稱的情況。
強化民事罰則的制度優化
針對上述問題,可考慮在現行《競爭條例》的民事執法框架內,透過優化法律條文,提升對圍標行為的規管效能。建議方向如下:
一、明確定性:將「圍標」列為「嚴重反競爭行為」(修訂第2條)
此舉為後續強化措施的法律前提。明確定性後,圍標行為將納入更嚴厲罰則的適用範圍,有助向市場傳遞更清晰的規範訊號。
二、引入與不法利益掛鉤的倍數罰款機制(修訂第93條,新增第93A條)
針對企業:建議修訂第93條,授權審裁處對涉及圍標的企業施加罰款時,可考慮其獲得的不法利益,並處以該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同時以相關營業額30%為上限。
針對個人決策者:建議新增第93A條,授權審裁處對牽涉圍標的董事、經理等個人,處以其所獲經濟利益三倍或港幣500萬元(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
此設計的考量是:與不法利益掛鉤的罰款,有助更精準地反映違法行為的經濟後果;對個人決策者施加罰款,則可填補現行制度下「公司受罰、個人無損」的責任缺口。
三、調整「取消資格令」的適用門檻(修訂第103條)
建議修訂第103條,訂明若公司違反涉及圍標,審裁處可推定負責相關業務的董事「不適合關涉公司的管理」。該董事可通過證明自己「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違反發生」來推翻此推定。此項「可推翻的推定」機制,旨在將舉證責任適當分配予掌握內部資訊的董事,以激勵企業高層更積極履行合規監督責任。
法理基礎與比較法經驗
上述建議涉及較高額的民事罰款,其法理基礎在於民事罰則與刑事罰則的功能區別。刑事罰則側重懲罰犯罪行為,證明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而競爭法下的民事罰則,其主要目的在於有效阻嚇及剝奪不法所得,證明標準為「相對可能性權衡」。此為國際競爭法執法的通行模式。
歐盟:根據《第1/2003號規章》第23(2)條,對違反競爭規則的企業,罰款可達全球營業額的10%。此外,歐盟2006年罰款指引訂明,對卡特爾案件可處以「入場費」,金額相當於相關產品年度銷售額的15%至25%,以增強阻嚇效果。在實際案例中,歐盟委員會對汽車玻璃卡特爾等大型案件處以的罰款總額可達數十億歐元。
澳洲:《競爭與消費者法案2010》第76條明確訂立三種罰款計算方式,取其較高者:5,000萬澳元、三倍於不法利益的金額,或如無法計算不法利益,則處以違規期間相關營業額的30%。該法第44ZZRF及44ZZRG條對刑事卡特爾罪行亦訂明,對企業的最高罰款為1,000萬澳元、三倍不法利益或年度營業額的10%三者中的較高者。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賦予法院廣泛的民事補救權力,包括可命令違規者交出所獲利潤,以恢復交易各方在交易前的狀況。終審法院在Tiger Asia案中確認,此等程序屬民事性質,旨在為市場失當行為的受害者提供補救。在實際執法中,證監會可通過此條款追討違規者所得利益,為維護市場誠信提供重要法律工具。
由此可見,與不法利益掛鉤的倍數罰款機制,在香港法律體系中已有先例可循。
宏福苑事件揭示了圍標問題對社會的深遠影響。隨着大量私樓進入維修周期,如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值得社會各界共同探討。上述修例建議旨在現行民事執法框架內,透過優化法律條文,提升對圍標行為的規管效能,以更有效地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業主權益。
作者龔澤鏗是工聯會屯門社區幹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博士(JD)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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