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來稿.陳博智|從國家《生態環境法典》看香港自然保育之路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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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作者: 陳博智議員

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日前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這是繼《民法典》之後,中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共五編、1242條,系統整合了10部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涵蓋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及法律責任等內容。 對香港而言,《生態環境法典》是值得關注的國家立法大事,亦是值得我們認真借鑒的一面鏡子。​

立法會議員陳博智認為,對香港而言,《生態環境法典》是值得關注的國家立法大事,亦是值得我們認真借鑒的一面鏡子。​(民建聯網站)

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里程碑

《生態環境法典》的核心理念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編纂法典的根本目的,在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法典透過制度設計,將上述理念落實於規劃、標準、監測、影響評價、突發事件應對等一系列具體的管治工具之中。​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法典在「生態保護編」明確規定,「漁業生產應當堅持養殖為主、適度捕撈,實現漁業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這以法典形式確立了漁農業在可持續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對漁農界而言,無疑具有重要鼓舞作用。​

法典的另一重大突破,在於單設「綠色低碳發展編」,將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轉型等內容納入統一法律框架,並首次將溫室氣體排放正式納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範疇。這項制度創新的意義深遠,明確宣示生態環境保護不再只是「治污防污」的末端管理,而是融合綠色發展、氣候治理、循環經濟的完整政策體系。 「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以高質量發展推動高水平保護」,正是這套法典化邏輯的精髓所在。​

香港條例分散缺乏頂層設計

反觀香港,我們在制度建設方面固然有其進展,但在系統整合和法典化方向上,仍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就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提請審議前數日,香港特區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署與漁農自然護理署聯合推出《香港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設計指引》,為本港基建及發展項目提供自然保育的規劃及設計準則,提出「提升生態系統的結構多樣性」、「建構人與自然共生環境」及「強化設計的綜合抗禦力」三大核心原則。這份指引的精神,與《生態環境法典》所體現的國家生態治理方向高度一致,是香港近年積極推動「藍綠基礎設施」的重要體現,亦顯示香港的政策方向正逐步與國家接軌。​

然而,對比國家法典化的系統整合路徑,香港目前的自然保育法制仍較為碎片化,涉及生態環境的法律條文散見於《郊野公園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廢物處置條例》等不同法例,各部門各司其職,缺乏統籌協調的頂層制度設計。現行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亦有值得深化的空間,如何更系統地將生物多樣性評估、氣候韌性評估以及「基於自然的解決方案」納入項目審批的常規程序,值得特區政府認真研究。

在北部都會區的龐大發展機遇面前,這一制度缺口更顯迫切。本港魚塘面積約1,119公頃(漁護署《香港漁業概況2024》),主要集中於新界西北,兼具食物生產、生態保育及雨洪調蓄等多重功能。 連片的魚塘和濕地是本港重要的生態緩衝帶和候鳥棲息空間。

在城市化浪潮中守護魚塘濕地

2025年發布的《香港生物多樣性現狀2025》指出,在評估的886個物種中,21種已在本港滅絕,232種、即超過四分之一,面臨本地滅絕風險;當中鳥類及淡水魚類所受威脅尤深。 另有研究指出,1988年至2020年間,后海灣周邊泥灘、魚塘及基圍等水域面積縮減了30%,反映快速城市化正持續壓縮本港低地濕地生境。

作為漁農界代表,我一直強調,漁農民絕非城市發展的阻礙,而是生態系統的積極管理者和保育夥伴。管理良好的魚塘及農地,不僅能在維持生物多樣性、雨洪調蓄等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更是實踐「人與自然共生」理念的重要場域。若能透過「積極保育」模式,讓漁農民繼續在城鄉接壤地帶發揮生態管理功能,就能在推進大型基建的同時,保存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本。

《生態環境法典》的另一啟示,在於其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系統思維」。法典強調「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要求「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拒絕單一部門、單一目標的管理模式。 這對香港的跨部門協作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發展局、環境及生態局、土拓署、漁護署、規劃署等部門,如何在北都發展、新田科技城規劃等重大項目中形成更緊密的統籌機制,以確保生態保育目標獲得實質落實,而非流於紙上,是未來施政的重要課題。​

跨境合作提升區域生態治理水平

在粵港澳大灣區深度融合的背景下,《生態環境法典》同樣為港深生態合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香港擁有超過3,300種維管植物、580多種鳥類及203種淡水魚,生物多樣性之豐富,實屬全球高密度城市中的少見情況。未來,特區政府可積極探討與內地在生物多樣性監測、跨境污染防治、生態補償機制等領域的協作安排,借助國家法典所建立的制度標準,推動大灣區形成更高水平的生態協同治理格局。​

法護山河,典澤千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是中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新階段的重要標誌。 對香港而言,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參照,更是一個積極對接、主動作為的契機。我期望特區政府在推進各項發展大計之際,能認真汲取這一立法智慧,以更系統、更長遠的眼光,構建更完善的本港生態保育制度體系,讓城市發展與自然保育真正並行不悖,讓後代子孫同樣能夠在碧水藍天之間生息繁衍。

作者陳博智是第八屆立法會功能界別(漁農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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