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樊笙|黎智英案是香港司法系統的考驗

撰文:01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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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批准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代理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輿論爭議不絕。香港社會,特別是法律界,認為裁決不可思議,普遍不接受,甚至呼籲中央出手和進行司法改革。香港社會素有尊重法治傳統,如此群情激憤,顯然是認為高等法院的裁決邏輯荒謬、危害深遠。

荒謬之處至少是三方面。首先,黎智英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國家主權。何為危害國家安全,各國的定義與標準自然是不相統一的。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無論是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還是實行大陸法的國家,都不會用外國標準來解釋或定義自己國家的國家安全,也不會允許外國律師來代理此類涉及司法主權的案件。其次,黎智英被起訴的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本人就持有英國公民護照,與美國和英國政界來往密切,其涉嫌勾結的「外國」就是美國和英國。英國前首相、外交大臣和上議院議員早已對黎智英案發表過反對其入罪的立場,積極介入該案的審訊。讓英國的「御用大律師」來代理這樣一件其本國政府有可能成為「當事方」的案件,很可能存在潛在利益衝突。再者,黎智英觸犯的是香港國安法,國安法的首要目的是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最有用的經驗是處理過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而高等法院卻批准黎智英聘用一位不懂中文,不熟悉香港國安法而只熟悉國際人權法的律師,將一件涉及香港國安的刑事罪案扭曲為國際人權案,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顯然不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更是混淆了司法原則。

這種安排的嚴重後果是:香港國安法通過「國際人權標準」被徹底走樣、變形,最後變得不倫不類。香港國安法不同於一般法律的凌駕性、特殊性法律地位受到嚴重侵蝕,中央通過制定實施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社會穩定的意圖被嚴重混淆,降低其法律的嚴肅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防線很可能因此被「鑿牆破洞」,攪亂香港的力量很可能借此漏洞乘虛而入,再次鋌而走險,繼續威脅國家安全,製造混亂,香港當前的穩定局面很可能被破壞。香港的司法體系同樣是受害者,心存偏見的法官們承擔得起責任嗎?

香港法院法官不是第一次因為對回歸後的司法體系存有誤解而受到嚴重質疑。早在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對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案件做出裁決,提出終審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有「違憲審查權」,嚴重挑戰「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在中央釋法之後才不得不糾正錯誤。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相當多非法持有違禁物品、當街圍毆蓄意傷人的嫌犯都能獲得法院保釋,導致不少人有機會畏罪潛逃;一些侮辱國旗、縱火、刑事損壞等嚴重犯罪案件在違背社會共識的情況下以社會感化令或罰款輕判,甚至有法官稱暴徒為「優秀青少年」,以至「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說法在民間流傳甚廣。這期間高等法院還判決《禁止蒙面法》依據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嚴重挑戰行政長官應有的權力,對特區政府依法執法造成嚴重掣肘。香港一些司法人員心存偏見,甚至姑息縱容「港獨」,錯誤以為這是言論自由,暴力犯罪被曲解為年輕人的衝動,讓司法尊嚴盡毀,社會持續動盪,司法公信力嚴重受損。最後還是要中央出手,制定香港國安法,香港才回復平靜,市民的生活才能安穩。

在這一次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中,一些司法從業人員再一次故技重施,繼續忽略人大立法原意。在將司法「自由裁量權」絕對化背後,極力推崇所謂「國際間司法標準」,企圖利用司法判決重新解釋基本法,挑戰人大立法的嚴肅性,用一種扭曲的方式突顯「司法至上」、「司法獨大」的錯誤理解。一些法官心底裏不認同國安法,不尊重人大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自然就是不認同中央全面管治權,企圖利用「一國兩制」名義,將香港司法體系變成獨立的,可以不受制於《基本法》的法外之地。脫離基本法原意的司法體系是寸步難行的,不知道自己有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特區司法體系根本無法有效運作。所謂利用外國專業經驗提升香港法治水準、平衡國家安全與保障人權的說法,不過是「擋箭牌」罷了。

香港已經進入由治及興的新階段,在這個只有愛國者治港的新時代,治港者都必須符合「愛國」這一要求,司法從業人員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對黎智英案的處理,就是對香港司法從業人員是否符合「愛國者治港」標準、是否具備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其職責的重大考驗。香港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只能代表和維護中國的國家利益,包括香港的利益,而不是其他國家的利益;香港國安法必須全面準確執行,不可能被扭曲和減損。在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案中,高等法院的表現是不合格的。目前該案已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即將做出書面裁決。希望終審法院能夠正視問題,為此類案件的審理作出正確案例,否則後果自負。

本文作者為上海復旦大學學者,專門研究「一國兩制」,「許樊笙」為其筆名。文章的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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