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聲道|提請人大釋法是「一國兩制」的正常法定程序

撰文:01多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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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法」,過往在個別媒體的誇張演繹下,讓香港社會誤以為是對「一國兩制」的重大破壞。於是當行政長官就黎智英擬聘請英國律師Timothy Owen就其涉嫌國安性質案件為辯護律師的個案,先獲高等法院批准後遭終審法院拒絕,行政長官就事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一連串變化引發社會情緒高度緊張,輿論此起彼落,恍如山雨欲來。

來稿作者:楊莉珊

但其實,本來無一物,又何處惹塵埃!?一國兩制下的香港,香港一切律法基礎在於《基本法》,而其法源來自國家《憲法》,最終解釋權歸屬在國家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由於時局動態前進,當年的《基本法》條文自然不可能對今天及以後的所有情況未卜先知,遍及方方面面。因此當特區政府在動態施政中發現有新的情況與《基本法》當中規定存在疑慮,並為此提請人大釋法,實屬一國兩制內的正常法定操作程序。與其說釋法是「破壞」一國兩制,筆者認為「優化」更為貼切,因為釋法讓大眾的疑慮得以澄清,媒體實無須過度妖魔化「釋法」的過程。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香港有關法院一度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引發一個新的疑慮:到底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外國律師可否參與香港國安法案件。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香港國安法處理的案件從偵查、起訴和審理,都有特別的安排,而香港國安法提到,被告或者是犯罪的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但沒有具體提到哪類型的律師可以處理國安法案件,這個問題需要清晰界定。

特區政府認為,國家安全釋全國性法律,且關乎香港甚至國家的安定繁榮,但法庭的判決被認為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特首李家超在這種情況下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堵塞國安漏洞,特區政府認為這是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

李家超近日完成赴京述職後返抵香港,向媒體談及提請釋法一事,表示中央很快會就釋法作出決定。特首透露在自己向中央提出要求時,獲得中央駐港的機構和港澳辦的支持,他熱切期待中央決定,亦相信很快會有決定。

筆者認為「黎智英案」今後亦會成為涉及國安法案件的重要判例之一,如何在法治中體現「一國兩制」,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要義,也是本案的核心所在。「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扎根在「一國」的基礎上發展且不能跳脫「一國」的基本原則。因此本案的另一層關鍵意義在於強調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特區政府提請中央釋法很有必要,也是理所當然。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最權威解釋,不僅能為香港的司法實踐提供更加權威明晰的指引,還能有效防範和化解有關做法帶來的國安風險,切實保障國家安全。

不久前發布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創舉,是香港、澳門回歸后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當中更特別明確提出了「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的要求,相信這是根據「由亂及治,由治及興」的香港新發展需求所提出的法治要求,如何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應是這方面的衡量標準。

作者楊莉珊是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香港(地區)商會主席。文章的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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