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泥頭山.博評】規管地盤出泥和儲泥 將泥土還給泥土

撰文:吳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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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是知易行難的建議…行政上發展局應以「專業人士作業備考」,或類似的行政指令方式,以簡便的行政手段要求各認可專業人士,負地盤「出泥」監督之責。簡單說,到堆填區傾倒的,便要確實提供傾倒收據記錄給私人地產商或政府工程部門,而環保署亦要管理堆填區發出收據記錄。這樣便杜絕了收兩邊錢的問題。
吳永輝
行政管理加強協調檢控執法,及從規劃手段強硬打擊各種劣質土地開發事件,問題應可解決。(資料圖片)

泥頭山問題困擾,引致相關部門如規劃署、環保署備受指責。既因破壞易、檢控搜證緩慢,亦因法例和政策有漏洞,高層官員不主動協調各部門,遂出現「警察不查陀地,反而拘捕關注人士」的尷尬場面。加上選舉年因素,各參政者既指官商勾結,亦有提出政府應收回土地,可謂百花齊放。

政府絕少主動收地 應加強協調和檢控

收回土地,是知易行難的建議。首先,港府的土地政策尊重私有產權,不輕易沒收私人土地。現行政策是必須在規劃上合乎公眾利益,例如興建馬路、學校方會收地,極少數屬例外,因此要政府主動收回土地,有一定困難。而另一方面,業權人如不強烈反對收地,便會藉此爭取最大的賠償利益,就如一些鄉紳叫政府買起丁權一樣,付出的是大量公帑。再者,由於1983年《生發案》成案例,農地地主有堆放物品的權利,政府能否在法庭上就堆放一事勝訴,仍然是未知之數。

筆者曾提出,一方面政府高層應出力協調、加強檢控,而另一方面則透過城市規劃手段,包括擴大《城市規劃條例》檢控違例發展的範圍,以及由城規會劃定凍結發展,以限制一系列極為惡劣的土地開發事件。

嘉湖山莊對開的巨型泥頭山事件仍未解決,政府部門的處理手法備受批評。(資料圖片)

以下詳細解釋政府在高層出力協調的可行之處。

首先,為什麼會有泥頭?泥頭為何不去堆填區?

堆填區的收費政策,源於政府在數年前引入「污染者自負」原則,建築廢料和泥頭都要採用傾倒收費。於是,各地盤便需要預留開支,給承建商作傾倒費用。而實際操作上,承建商下的判頭,便以「出泥」來收取傾倒收費,而問題就出在一些中層管理人員、判頭和司機。相信是一些中層人員有意無意的疏於管理,甚至涉及不當利益,泥頭車離開地盤,就無人需要負責。而判頭左手收政府工程總承建商、或私人工程地產開發商的錢,右手把泥頭賣出作各種填土用途,或堆放在收取泥頭的農地上,賺兩手的錢,不傾倒到堆填區。便形成這個泥頭山問題。

其實,無論是政府工程或私人工程,設計和管理人員都知道產生多少泥頭,或需要回填多少。至於傾倒費用的問題,由於地產界和工程界過去數年甚為賺錢,多數願意依規矩付出。因此,筆者不認同這是官商合謀。「官商勾結」應是指政府高層和私人企業以合謀形式破壞公眾利益。

源頭在地盤泥頭管理 行政手段規管出泥儲泥

了解泥頭山問題是出在地盤泥頭管理,政府便可對症下藥。首先,在政策上將來會有填海需要,要安排為填海收泥,另外制訂簡易、可規管「出泥」和「儲泥」市場的管理方法,簡而言之,若儲存大量泥土須行政申請,不影響規劃和公眾安全便可進行。行政上發展局應以「專業人士作業備考」,或類似的行政指令方式,以簡便的行政手段要求各認可專業人士,負地盤「出泥」監督之責。簡單說,到堆填區傾倒的,便要確實提供傾倒收據記錄給私人地產商或政府工程部門,而環保署亦要管理堆填區發出收據記錄。這樣便杜絕了收兩邊錢的問題。另一方面,政府數年前曾經提倡工程車安裝GPS監控系統,借科技力量加以管理。

以上行政管理協調,加上執法檢控,及從規劃手段強硬打擊各種劣質土地開發事件,問題應可解決。

筆者在觀看《十年》得獎的時候執筆,希望政府高層都付出努力,以回應這電影的預言。

(本文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