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評七警與特首案:先私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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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與曾蔭權均是公職人員,履行的是公權力。若任公職者只是具有「打份工」的心態,沒有「戒慎恐懼」的警惕之心,而是先私而後公。那麼只要一時不察或意氣用事,便會因小失大、追悔莫及。

任公職者需有「戒慎恐懼」的警惕之心,否則容易因小失大、追悔莫及。(資料圖片)

文:仰子

平心而論,自詡為「一個好的香港仔」的曾蔭權,多年服務香港之貢獻、對抗狙擊港元之功績、促成政改成功的手腕,均值得肯定。而是次案件所涉及之款額利益,相比其權位所能染指貪圖的,更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但傳聞其為人好小便宜,及後更得意忘形,若為此而因小失大,不是人生一大悔恨嗎?

子游為武城宰。子曰:『汝得人焉爾乎?』曰:『有澹臺滅明者,行不由徑。非公事,未嘗至於偃之室也。』
《論語‧雍也》

為政者的道德考驗是不分晝夜,不是放工後便可與有利益衝突或敏感人士出遊玩樂,而是每天都要「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謹記自己公職的身份。若為政者沒有奉獻犧牲精神,以為只是小便宜,失去警戒心理,因此誤墮法網、毁一身名節,不是十分不值嗎?

於七警案中,有論者認為警方才是先撩者賤,亦有人認為示威者挑釁在先,似乎大家都犯上將意見當事實的錯誤。例如:有論者指示威者已是「手下留情」:「沒有打爛一塊玻璃、沒有搶劫一間店鋪、沒有縱過一次火,反而自發執拾垃圾清潔環境。」唔⋯⋯他們只是攔路要脅、衝擊立法會(打破了佔中以來第一塊玻璃)、破壞道路、燈柱和安全島、偷電、偷地盤物資材料等(詳情上網搜尋:「立法會二題:「佔中」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七警則運用公權力將曾健超制服後,因其挑釁所激起的個人情緒下,一行七人將其帶至龍和道變電站毆打 (有關影片可上網搜尋「暗角打鑊」)。

在這「後真相(Post-truth)時代」,部份泛民主派人士不都和他們經常取笑的特朗普一樣,經常說出「另類事實(Alternative facts)」,兩者均是建基於自己的政治立場來斷章取義、以偏蓋全、顛倒黑白?簡而言之,守法的示威者才是示威者,那些破壞衝擊的人,都是看不到、不存在、沒見過,所以警方「理應」也沒有遇到他們,警方更「理應」沒有被辱罵和攻擊;即使承認,那也是「必要的惡」,因為泛民的目標「正確」、立場「高尚」、不是為了「自己」,故可以肆無忌憚、任意犯法。

法治的重要,就是要杜絕某些人以為「只要目標正確,手法可以不正確。」這是無論左中右、黃與藍都應遵守,這是民主的基石。

雨傘運動中,守法的示威者才是示威者,破壞衝擊的人則不存在?(Getty Images)

同一原則,即使對手挑釁,也不應打人,否則兩者俱罰,這是小學教的道理。警方可運用適當武力制服或拘捕,阻止對方進一步破壞治安秩序,但不能在事後因個人情緒傷人。警員執勤時,是代表整個警隊,必須緊記自己的公職身份和團隊的榮譽。若未能控制自己,其實是失職,更連累了整個警隊。

有人說警方行事,不能墨守成規,對付某些人需要靈活。然而,筆者不是住在象牙塔,我也知世上那裡都有潛規則。但潛規則也有規則,第一條便是「見光死」。

君子求諸己,小人求諸人。
《論語·衛靈公》

「律己以嚴,待人以寬」是多年來學生寫作的題目。在七警一事上,犯事打人,先私後公,故依法跟進,其實無可爭議。但泛民窮追猛打,隱己之惡,揚人之醜,是不是公道呢?那不也是政治技倆、撕裂社會?警員自發支持,私人捐款,按司法程序上訴,或是求情減刑,亦是人之常情。但有人輕言特赦或是口出惡言,則不是淪為私人恩怨?

有關當局若要平息民憤警怨,單靠壓抑或是盲從,只會「順得哥情失嫂意」,激起矛盾,還是先公後私:公平、公正、公道的評價警隊的貢獻和處理各人案件;鼓舞警隊,提醒他們作為其中一支世界上最優秀警隊的榮耀;艱辛的挑戰,惟有優秀的團隊能勝任,不能意氣用事的中計或報復,淪為各方政治勢力的棋子。

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
《論語‧為政》

其實,警員及部份市民憤怒的最大原因不在七警案之判決,而是香港政治愈趨激進後,多宗涉及示威者破壞治安的案件,多獲判社會服務令。另外,部份涉及佔領中環或旺角暴亂的案件,無論對象是藍是黃,跟進工作均未如理想。故此,無論支持藍黃的公眾都對司法有所不滿。不過,對法庭判決輕重,雖未必認同,但亦應尊重,不能輸打贏要。但律政司或司法系統是否令人民信服,明察秋毫,公正嚴明,則非筆者所能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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