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思|超越政治的司法連結:2025年香港海外法官制度實踐與觀察
律政思|羅天恩博士
香港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乃根據《基本法》第82條設立,是「一國兩制」下極具開創性的司法創舉。該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深化香港與其他海外高水平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交流,藉此鞏固並提升香港普通法的國際地位,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法官制度的人事更迭和協作互補
儘管該制度近年不乏政治爭議和人事變遷,但總體而言,該制度仍然能夠保持平穩發展。在法官任命方面,資深法官賀輔明勳爵獲延任三年;與此同時,雖然澳大利亞法官范禮全提早辭任,但其與新西蘭法官楊偉廉爵士順利交接。現時,終審法院海外法官隊伍由六人組成,兩名來自英國、三名來自澳大利亞、一名來自新西蘭,充分體現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的開放性、包容性及其與國際普通法世界的深厚連結。
綜觀2025年的司法實踐,終審法院共作出25項判決與決定。數據顯示,佔比超過半數的案件﹙13宗,59%﹚是由本地與海外法官共同作出,或由法院全體作出。其餘案件中,有十宗由香港本地法官獨自作出,另有兩宗由海外法官獨自作出。有關數據不但反映香港本地和海外法官能夠深入共同協作、作出判決外,更反映本地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的主導角色與積極作為,使部分認為香港本地法官只會盲目附和海外法官的偏見不攻自破。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要點是海外法官的參與度。除賀輔明勳爵外,全數海外非常任法官均擔綱了至少一宗判決書的撰寫工作。其中,來自澳洲的歐頌律法官表現尤為積極,共主理或參與撰寫了兩宗判決,在現任海外法官隊伍中居於首位。
英國提述香港終審案例數目平穩
去年,為了量化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作用和影響力,本專欄曾經通過查找英國各級法院提述﹙mention﹚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件例子,以審視該制度對其他海外高水平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特別是作為普通法發源地英國﹚的影響。而為了保持方法論的一致性以及結論的準確性,本文沿用了去年的方法論,即於2026年1月於Westlaw Asia以「HKCFAR」﹙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ports﹚作為關鍵詞搜索曾提述香港終審法院案例的英國案件。
是次研究發現,自1997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一共有150個英國案例曾經提述44個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換言之,2025年共新增七宗英國法院提述香港終審法院案件的例子,整體數目與2024年持平。而新被提述的香港案例則由2024年的43宗微增一宗﹙新被提述的案例為2019年的HKSAR v Chen Keen [2019] HKCFA 32﹚。
在2025年英國提述的七宗終審法院案例中,分別有四宗被行使終審權的法院﹙如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上議院﹙House of Lords﹚和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提述,兩宗被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提述,以及兩宗被其他法院提述。
香港司法的國際公信力與深耕方向
以上數據反映了兩個關鍵趨勢。首先,香港終審法院的經典案例至今仍頻繁獲英國法院援引,在國際普通法的司法實践中持續發揮重要的影響力。而負責撰寫該等經典案例的仍然大多數為海外非常任法官,反映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對提升香港司法國際地位的重要貢獻。
其次,即便近年涉及香港的政治爭議不斷,部分海外法官亦由於不同原因請辭,但香港終審法院案例被引用的次數始終保持平穩,顯示香港司法的專業公信力並未因外在環境的波動而動搖。
然而,在穩定的數據之下,「斷層」的隱憂明顯。目前被英國法院引用者多為十年以上的經典案例,新近裁決雖偶獲提述,但整體佔比依然偏低。箇中原因不一而足:除了經典案例隨時間產生的累積效應外,亦與香港法律近年趨向「本地化」有關。當判決過於聚焦本地特有的法律議題或事實背景,其對海外管轄區的借鑒價值自然相對受限。
香港若要繼續保持其在普通法世界的地位,甚至由「追隨者」轉變為「引領者」,那相信香港需要更積極地在具備普遍參考價值的法律領域(如商法、信託、金融監管等)深耕,產出更多能解決全球法律難題的香港案例,進而強化香港在世界普通法發展中的領導地位,方能在世界普通法舞台上掌握更多話語權。
作者羅天恩是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憲法學博士,香港城巿大學法學院博士後研究員。
「律政思」是由法律專業人士主筆的法律評論專欄,旨在以專業視角,剖析國際、中國內地和香港的法律發展、法治建設及相關社會議題,深化公眾的理解。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01專欄精選不同範疇專家,豐富公共輿論場域,鼓勵更多維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