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35+顛覆案上訴裁決:普通法邏輯與國安法實踐的平衡
高等法院上訴庭就「35+顛覆案」作出的裁決判詞,在香港法治發展歷程中絕對具有里程碑式的地位。相關判詞不僅是對《香港國安法》條文的權威解讀,更是一次將普通法原則與國家安全立法在憲制層面的深度融合。上訴庭透過嚴謹的法律推演,成功構建了一套清晰的法理框架,向社會大眾展示如何在維護國家安全與堅守普通法傳統之間取得平衡。
「35+顛覆案」在法理層面首要解決的難題,在於如何界定《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法律內涵。辯方團隊試圖援引普通法中的傳統詮釋規則:「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主張該詞彙的適用範圍應受限於條文前述的「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概念。換言之,辯方團隊認為只有涉及實質暴力或類近暴力的行為,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然而,上訴庭拒絕了這種狹隘且僵化的字面解讀,轉而採納了更具時代適應性的「目的解釋法」(Purposive Approach)。上訴庭指出,法律解釋不能脫離立法原意與社會現實。在現代複雜的治理環境中,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早已發生質變,不再局限於傳統的武裝起義或軍事對抗。非暴力的手段,例如透過系統性癱瘓立法機關運作、阻斷財政撥款來迫使政府停擺等,其對國家生存造成的實質破壞力,往往比單純的街頭騷亂更為深遠且致命。
上訴庭據此確立了一個廣義且務實的解讀標準:在評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時,行為造成的破壞性後果(Effect)遠比其採用的手段形式(Method)更為關鍵。上訴庭裁定,「非法手段」不應僅限於刑事罪行,更應涵蓋那些本質上濫用公權力、違背憲制責任的行為。相關裁定確認了法律作為「活的工具」(Living Instrument)之地位,確保法律條文能有效應對不斷演變的安全挑戰,而不致因拘泥於形式主義而喪失防範實質危害的功能。這體現了普通法在適應新法規時的靈活性,亦確保了國安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有效實施。
上訴庭判詞的第二大核心貢獻,在於釐清了「憲制權力」(Constitutional Power)與「濫用權力」(Abuse of Power)之間的界線。辯方團隊抗辯的核心理據在於:否決《財政預算案》乃《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憲制權力,因此行使該權力不應被視為非法。針對此點,上訴庭重新定義了代議政制下的權力屬性。但上訴庭強調,憲制權力並非私有財產,其本質上具有信託性質(Fiduciary Nature)。公職人員行使權力時,必須基於誠信(Good Faith)並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雖然《基本法》確實賦予了立法會議員審核及否決預算案的權力,但該權力的行使預設了對議案內容的實質審視(Merit-based Scrutiny)。
當所謂的「35+計劃」將否決權異化為政治談判的籌碼,甚至在未審視內容前便預設「無差別否決」以迫使特首辭職,這種行為便跨越了合法的政治操作與非法的權力濫用之界線。上訴庭判詞重申了「沒有絕對的憲制權利」原則:立法權的行使必須受制於對憲制秩序效忠的更高義務。不能單純以觸發憲制機制(如解散立法會、特首辭職)的形式合法性,來合理化其癱瘓政府運作的非法意圖。相關論述不僅駁斥了辯方團隊的抗辯,更在憲法學層面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任何憲制機關的權力行使,都不能以摧毀憲制秩序本身為目的。這為日後審視議會運作是否符合憲制責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標準。
針對犯罪意圖(Mens Rea)的爭議,部分上訴人聲稱真誠相信計劃合法(例如依賴戴耀廷的法律意見),試圖以此否定犯罪意圖。上訴庭對此予以駁回,並重申了古老的普通法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上訴庭判詞明確指出,定罪所需的「意圖」是指實施該癱瘓政府協議的意圖,而非必須知悉該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上訴庭區分了「對事實的誤解」與「對法律的誤解」,指出若容許以後者作為抗辯,將導致法律體系陷入主觀主義的泥沼,任何人皆可藉口不懂法而逃避責任,這將嚴重削弱法律的確定性(Certainty)與可預測性。
其次,針對辯方團隊提出的「不可能抗辯」,即主張民主派客觀上難以取得過半議席,計劃註定失敗故不構成威脅。上訴庭依據串謀罪(Conspiracy)的嚴格定義予以駁回。在普通法下,串謀罪的重心在於協議的達成(Agreement)及其顛覆制度的集體意圖,而非計劃最終的可行性或成功機率。上訴庭強調法律的預防性功能:當國家穩定面臨風險時,司法介入不應取決於串謀者的能力高低。此外,上訴庭更結合當時2019至2020年的社會動盪背景,指出不能武斷排除計劃成功的可能性。相關裁決體現了司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對於事實背景(Factual Matrix)與法律原則的綜合考量,確保了法律在維護國家安全時的主動性與有效性。
高等法院上訴庭的這份判決,其價值在於成功將激烈的政治爭議轉化為理性的法學探討。通過運用目的解釋法賦予條文現代意義、界定公權力的信託邊界以防止濫用,並嚴格執行刑事法律原則以確保定罪的客觀性,上訴庭證明了《香港國安法》完全能夠在普通法的邏輯體系內順暢運作。這項裁決不僅鞏固了法治精神,更清晰地宣示了維護憲制秩序是所有權利賴以生存的終極法律原則,為香港未來的憲制發展與國安法實踐,提供了穩固且具操作性的法理基石。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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