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頴彰律師|少女潛逃六年的代價:錯過青少年更生制度的黃金窗口
近日,一宗源於2019年「黑暴」的案件,再度觸發香港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少女,在離港潛逃六年後回港,旋即因涉嫌在2019年黑暴期間管有雷射筆及噴漆,遭執法部門落案起訴。
拆解「檢控時效」的誤區
面對此宗時隔多年的拘捕行動,坊間部分輿論將之解讀為執法機關刻意拖延,大有「秋後算帳」之嫌,甚至渲染為針對特定群體的嚴苛打壓。然而,在嚴肅與繁複的法律程序面前,社會大眾理應摒棄情緒化的標籤與先入為主的政治修辭,讓討論回歸理性的法治軌道。故此,探討本案的核心價值,絕不僅止於釐清單一事件的對錯,更在於藉此案例,讓市民大眾全面了解普通法體系下的檢控原則、司法程序的公義標準,以及量刑制度在時間推移下的客觀運作規律。
在深入探討本案的具體法律爭議之前,有絕對必要先釐清香港刑事法律的基礎架構。在香港的刑事法律框架下,罪行主要分為「簡易程序罪行」與「可公訴罪行」兩大類。「簡易程序罪行」通常指向性質較為輕微的違法行為,例如亂拋垃圾、輕微的交通違規或一般的阻街行為。為了確保司法體系能夠高效運作,避免法庭被海量的輕微案件癱瘓,同時也為了讓涉案市民能夠盡快擺脫法律程序的困擾,這類罪行一般受制於六個月的法定檢控時效。相對而言,「可公訴罪行」則涵蓋了性質嚴重、對社會公共秩序、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犯罪行為。這種根本性的法律分類,直接決定了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案件時的程序要求、調查權限以及法庭的審理級別。
戳破「秋後算帳」的標籤
本案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包括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訂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訂立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這兩項罪行在法律定義上均屬於極其嚴重的「可公訴罪行」,其最高刑罰分別高達監禁3年及10年。香港的普通法傳統及成文法典清晰確立了一項堅定不移的原則,對於此類嚴重危害社會的罪行,法律從未亦絕不會設立任何法定的檢控死線。這項原則的背後理念在於,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不應因為時間的推移而被輕易豁免,否則無異於鼓勵潛在犯罪者透過逃避來換取免責的特權。因此控方在案發六年後提出起訴,在法理依據上完全合法合規。社會上將沒有法定時效限制的合法檢控誤解為刻意拖延,實則是對刑事法律分類缺乏理解所致。
既然檢控本身並無逾期,另一個常被提及的法律爭議便是漫長的等待會否構成「濫用司法程序」,進而剝奪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香港司法運作中,法庭若要下令永久中止聆訊,其門檻極度嚴格。終審法院在多宗具約束力的案例中反覆強調,中止聆訊是一項極為特殊的司法補救措施,僅適用於最極端的情況。辯方必須證明時間的推移導致關鍵證據遺失,從而徹底剝奪了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或者證明控方存在惡意拖延的行政不當。
難容「中止聆訊」的申辯
回顧本案的發展,警方早在案發初期便已展開調查並尋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案件未能及時推進的關鍵原因,在於被告在案發後不久便主動離港。當當事人選擇脫離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案件審理的延誤便成為不可避免的客觀事實。如今被告重返香港,執法機關依法執行既定的拘捕程序,正是履行維護法治的應有職責。將自身離境所造成的程序停滯歸咎於司法體系的壓迫,在法律邏輯上難以成立,也無視了執法機關在維護社會公義底線上的必要作為。
這宗案件最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時間流逝對被告量刑所產生的實質且無法逆轉的影響。香港的少年司法體系本質上充滿對未成年人的期盼與包容,法庭在處理14至20歲的青少年罪犯時,通常會優先考慮判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以期達到教育與重投社會的雙重目的。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普通法對心智未成熟者的寬容,希望透過更生而非純粹的監禁來引導他們重回正軌。然而,法庭在衡量刑罰時,必須依據被告被定罪一刻的法定年齡,而非其犯下過錯時的年歲。如今被告已屆21歲的成年之齡,依法喪失了進入青少年懲教設施的資格。
敬畏法律方能獲得救贖
更為嚴峻的是,其所觸犯的《公安條例》第33條屬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所列明的「例外罪行」。這項立法原意在於嚴懲攜帶武器行為的條文,明確剝奪了法庭對成年被告判處緩刑的酌情權。以成年人的標準去審視其未成年時期的過錯,無疑是一場法理上的悲劇,但這亦客觀反映了逃避司法程序所必須承受的沉重代價。這場悲劇的根源並非制度的無情或冷酷,而是當年那個慫恿她逃離以及她自己選擇逃避的決定。
這宗案件是一面清晰的鏡子,映照出法治社會的基本運作規律與核心價值。真正的公義不會因為空間的轉移而失效,亦不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變質。社會各界在關注此案時,更應從中汲取具建設性的教訓。法治的尊嚴在於其不偏不倚的確定性,而成熟的公民社會理應教導下一代建立對法律的敬畏之心。面對法律責任,依賴遠走他鄉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最終只會讓自己陷入更深的泥沼,錯失更生與改過的黃金時機。在一個穩固的法治體系中,勇敢且誠實地配合司法程序,承擔應有的責任,才是通向個人真正救贖與重生的唯一正途。這不僅是對法律的尊重,更是對自身未來的負責。
作者李頴彰是執業律師、熟悉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事項,暨南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博士候選人。
文章僅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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