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撥離間都要坐監? 廿三條外 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同須注意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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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意圖以《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引起連串討論,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記者會中指一人以上組織就是社團,更令不少市民感驚訝,大量諷刺隨之而起。然而,驚訝歸驚訝,李家超所言絕對有法律依據,絕非憑空捏造。從這次事件可見,現行法例中其實有不少條文值得商榷,當局和大眾均應檢視,思考應否保留。若論者以為政府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就等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無異於見樹不見林,不單忽視了香港的憲制責任,更可能反而錯失刪除極端條文、保障自由的機會。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若單純以法律條文來看今次事件,保安局絕對出師有名(若香港民族黨與政府果真對簿公堂,屆時法庭有何看法是另一回事,但保安局絕非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胡亂行動)。事實上,現行的《社團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均有一些條文,給予政府極大權力,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等同於箝制)了市民的結社與言論自由,包括︰

從上可見,現行法例嚴防本地社團危害國家安全,但對於什麼情況才算「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無明文,給予保安局很大詮釋空間;更甚者,原來導致他人憎恨政府,甚至挑動居民間產生不滿或敵意情緒,竟然也是可以判處監禁的大罪。這樣的法例會否太過嚴苛,甚至不合情理,當然值得社會討論,有必要的話大可以修法。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人深恐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等同損害港人自由,但其實2003年已進入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不單建議刪除《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也對「顛覆」、「分裂國家」等關鍵詞下了明確定義,指明必須涉及武力、嚴重犯罪手段,甚至戰爭,方屬違法行為,不能以言入罪,就連當年港人極擔憂的「警司入屋調查權」也被刪去。由是觀之,若以為抗拒訂立國家安全法就等同「維護」了香港的自由,想法實過於簡單。

委員會審議階段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對「叛國」有明確定義。(立法文件截圖)

當然,某些論者眼中的最理想做法,大概是既修訂現行的《社團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同時不立國家安全法。不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訂明,這是香港的憲制責任,總不能永遠逃避;更重要的是,在現實政治環境中,不論是中央抑或香港政府,又怎會容許這樣的操作?

這不是說政府應該乘機向市民推廣廿三條立法的好處,畢竟這樣如同火上加油,只會令市民更反感;不過,社會從這次事件中可以獲取的訊息是,即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中,政府也有很大「活動空間」,故市民若真的關心國家安全與人身自由兩者怎樣才能達致平衡,不能繼續對廿三條敬而遠之,而應思考香港需要怎樣的國家安全法,以及立法之時又該如何修訂現行的不合理法例,做到既能維護國家安全,也不讓「國家安全」四字成為任何當權者打壓合理自由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