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屈獎」、防護門可擋惡客? 巴士行車安全還須乘客自律守法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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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重慶乘客與巴士司機爭執導致巴士墮江的慘劇廣獲關注,有巴士公司加快於司機位安裝隔離門,並設「委屈獎」要求司機對乘客「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然而,要解決衝突不可只靠司機退讓,民眾亦有義務自律守法。前述致命慘劇多少是社會的守法、安全意識淡薄所致,政府應完善法規,嚴懲罔顧他人安全的行為,並加強教育宣傳,推動文明出行。

過站釀衝突 內地巴士安全受威脅

上月28日重慶萬州區發生巴士墮江慘劇,姓劉的乘客錯過車站,卻遷怒車長,情緒失控動手打人,車長則一邊開車一邊揮拳反擊,最後巴士失控撞欄墮江,造成全車15人遇難。事件引發社會關注,有內地傳媒發現,全國法院今年宣判或裁定與巴士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至少已有28宗,高達七成案件涉及車禍。

為避免同類悲劇發生,上周南京公交集團表明將盡快在過江巴士路線上加裝駕駛位的防護隔離門,集團辦公室副主任卜照雪更透露,會設「委屈獎」要求司機對乘客「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委屈獎」最初的獎金只有10元、50元,如今已增加到200元,並每年都有為數不少的司機獲獎。

10月31日晚上,墮江巴士打撈出水面,車身明顯變形,車窗玻璃全部破裂。(網上圖片)

獎金買得下「委屈」? 乘客安全意識有待提升

司機有責任確保行車安全,在公司管理的角度,鼓勵員工减少與乘客爭執,維持服務安全及質素確有必要。不過,為司機設「委屈獎」的方向未必正確,面對乘客無理取鬧,司機應以適當手法予以警示,通過有效溝通緩解;處處退讓或會助長乘客打罵司機之風,司機的人身安全難以得到保障。另外,用獎金買下司機的「委屈」,並非長遠的解決辦法,司機的負面情緒日積月累,總會爆發。巴士公司應為員工提供合理的工作環境,並維護其尊嚴。

即使擋板能阻隔肢體衝突,卻無法補足乘客公共安全意識的缺口,要制止衝突,還須乘客守禮,而非只由司機強忍。不少爭執案件中,司機往往是被動角色,乘客暴力對待車長、干擾巴士行駛的事件,揭示民眾守法、安全意識淡薄。而乘客罔顧他人安全更關乎個人的道德觀,在司機按規行駛的同時,乘客亦應為自身行為負上責任,文明出行始終需要政府完善法規及加強教育。

重慶巴士墮江,緣於一名乘客出手襲擊司機。(資料圖片)

法官倡設妨害安全駕駛罪 港設《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現時,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或毆打行駛車輛上的司機的案件,最終的判決大都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同類事件仍屢禁不止,上周五(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就駕駛安全議題舉辦講壇,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大法官胡雲騰建議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以警惕乘客滋擾司機駕駛屬嚴重罪行,並釐清車長、乘客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責任分配。

參考危險駕駛罪量刑,「妨害安全駕駛罪」將採用威脅、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的人身權,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或搶奪方向盤威脅公共安全等行為明確列為罪行。為針對司機玩手機、與乘客發生糾紛離開駕駛席等擅離職守的行為,胡雲騰則建議納入「危險駕駛罪」。

事實上,香港在1984年修訂的《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第35條)已對乘客及司機的行為作出規範,禁止乘客妨礙巴士司機行車,甚至與車長談話亦屬違法。加上巴士公司的配套,包括到站或改道提示充足,以及下車前須先按鐘的規定等,有助降低乘客因過站問題產生糾紛的機會。

《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第230章第35條)
乘客及擬成為乘客的人的一般行為:
(1)任何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均不得 ——
(a)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司機或任何獲授權的人,或故意分散他們的注意力;
(b)故意阻礙司機望向道路或交通的視線;
(c)對巴士的任何部分或其設備故意作出或故意安排作出任何事情,而該等事情 ——
(i)阻礙或干擾巴士的操作,或引致損壞;或
(ii)導致他人受傷、不安、煩擾或不便;
(d)不適當地干擾車門,或不適當地干擾構成巴士一部分或與巴士連接的任何其他機械、裝置或控制器;或
(e)從巴士拋出或故意掉下任何物件。

行車安全不但是車長的責任,民眾亦有義務自律守法,雙方不應因一時意氣,影響他人及自身安全,是次重慶巴士墮江慘劇給社會上了一課,文明出行仍在起步階段,政府應進一步通過教育鼓勵市民知法、守法,加強培養道路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