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收回 規劃被主導 公私合營須先解決三大迷思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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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去年底提交最終報告,當中,公私合營發展模式被綑綁作特定發展用途,是八個土地選項中的特例,自辯論開展以來已引起多番爭議。就此,小組建議就公私營合作項目中公營房屋所佔的比例訂下明確指標,並引入一套「公開、公平及透明」的公私營合作及評審申請機制等。
本周三(20日),發展局局長黃偉綸指政府全盤接納土供組的八個方案。不過,公私合營計劃仍存在三大迷思,政府規劃須以大眾利益為本,以收回土地條例發展農地應為優先選項。

一、 公共與商業利益的矛盾

公私合營計劃屬自願性質,由地產商主動申請,預計將吸引一些地產商改變農地用途。四大地產商囤積多年逾千公頃的農地儲備,作為私人管理的資產,定必以商業利益最大化為優先考慮。

事實上,公私合營存在公眾與商業利益的矛盾。政府介入私人市場,要求發展商興建公營房屋項目,相對地政府需為發展商提供經濟誘因,改變土地用途、增加地積比及興建大型基建等,只有讓地產商能從中獲利,才有機會吸引其主動參與計劃。有關私營項目的規管與公共資源投放,難免會傾向發展商的利益,計劃在本質上已將發展商的商業利益凌駕於公共利益。但目前社會有迫切的公共房屋需求,政府應認識到公私合營難以解決當前困局。

當然,政府表示會以嚴謹機制審批公私合營項目,但前車可鑑,這個機制現時仍是空中樓閣。2014年,時任特首梁振英曾於施政報告提出「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強調獨立、公平、透明,但市場反應冷淡,截至去年11月,地政總署共向土地契約修訂/換地個案的申請人發出32次邀請(涉及16個項目),最終只有兩宗個案的發展商同意參與,其中一宗於2016年初完成仲裁,恒地當時以補地價約3,926萬元,改劃元朗大旗嶺項目為住宅地。因此計劃未必能成為中短期內主要的土地供應來源,難以評估其受歡迎程度。

二、 官商勾結疑慮

公私營合作的最大爭議,莫過於大眾對其「官商勾結」或利益輸送的疑慮。政府保留私人土地的業權,並開放了土地的房屋建設用途,則須確保項目在發展商管理下不會變質。然而,「01觀點」早已指出,過往馬灣的公私合營項目揭示發展商拖延執行承諾。政府未盡管理及監察責任,公眾難免質疑日後機制仍會偏私,對公私合營模式失去信心。

公私合營不單關乎發展成本或建屋進度,更是將區域大部分的規劃的主導權交予私人發展商。在天水圍的公私合營項目中,政府與發展商簽下私人備忘協議,規定政府建築物內商業項目不能威脅私人商業設施,及後公營街市的建設更因此備受阻撓。發展商有機會通過介入項目的規劃,訂定犧牲公眾利益以增加商業收益的措施,對居民生活上影響深遠。縱然政府表示新的公私營合作發展會透明、公開,但根據往績,在龐大的利益驅使下,官員有動機與發展商私相授受,作出違背市民利益的舉措,公私合營已難取信於民。

天水圍公眾街市擬議選址地點。(元朗區議會文件)

三、 公私營比例只計新增單位數量

去年施政報告指出政府任內會增加公營房屋比例,日後政府開拓的新增房屋單位,七成用於公營房屋,在公私合營計劃中,則將七成樓面面積用作興建公營房屋。不過,有關比例並非以土地面積計算,目前私營項目的地積比遠低於公營,令私營市場佔據大量土地,而公營房屋的居住面積及周邊配套設施有限,公屋質素得不到保證。因此,政府不應只則重新增單位供應目標,而須為整體土地面積供應的公私營比例訂定長遠目標,改變供應結構。

目前政府興建公營房屋數字持續落後於《長策》目標,去年運房局預計,未來五年房委會有約9.75萬個公營房屋單位落成,但公屋及資助房屋的建屋量遠低於長策目標分別25%及35%,亦低於長策的每年平均目標。公營房屋有迫切需求,市民的基本住屋權尚未受到保障,新增土地理應以公營房屋為主。

因此,與其公私合營,政府更應審視適合發展的農地,大規模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產商的農地,過往政府亦曾以條例收回土地進行沙田、屯門及橫洲等地的公屋發展,只要向私人土地業權人作合理賠償,則已尊重私有財產的價值,收回土地作長遠規劃應為更優先的選項。政府應負起興建公營房屋的責任,為解決住屋問題展現決心,通過主導規劃,避免上述公私合營的流弊,長遠令新增土地惠及市民。